![]() 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05-16 10:19:25 来源:“专精特新”服务平台 浏览:12次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知发〔202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8月23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工作,规范市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承担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机构,是培养培训知识产权人才的平台。 第三条 培训基地建设与运行遵循“需求导向、统筹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培训基地建设面向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高新区或经开区设立培训基地。 第五条 培训基地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资助为辅。在考核期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章 基地主要任务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遴选或编写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经济、管理、信息、文化等方面的培训教材,组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 (二)发挥各自优势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内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探索形成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急需紧缺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 (四)承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委托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项目; (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探索利用国内外优质资源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有效途径; (六)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及相关课题研究,为政府决策、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七)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和运用移动学习APP、微信订阅号等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
第三章 基地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申报设立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在渝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鼓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 (二)知识产权教学培训工作团队基本形成,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三)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社会培训所需要的教学设施和辅助设施; (四)有明确的建设方案、发展目标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 (五)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学员考核、师资管理、教学评估系统。 第八条 培训基地申报及设立程序: (一)申报单位编写《重庆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方案》,填写《重庆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申报书》; (二)培训基地所在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推荐,报送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三)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答辩和评审; (四)通过考察和评审的,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授牌。
第四章 职责
第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培训基地的规划、审批、指导、考核,支持培训基地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培训基地开展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 (二)培训基地所在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为培训基地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参与培训。 第十条 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培训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 (二)负责培训基地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等硬件条件建设,为培训基地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等保障条件; (三)支持知识产权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设知识产权培训师资队伍和学术研究团队; (二)制定知识产权培训大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规范和制度; (三)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培训教材,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 (四)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 培训基地每年12月15日前,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培训基地建设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3年为一个周期对培训基地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培养和培训效果、教学和师资建设、基地硬件建设、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管理、年度业绩等。考核合格的,保留培训基地资格;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对经考核合格的培训基地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培训基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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