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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查到智审:人工智能赋能招标人定标决策的路径探析

2026-03-01 12:05:37 来源:重庆开源集团有限公司陈登明知识分享 浏览:18

从审查到智审:人工智能赋能招标人定标决策的路径探析

作者:陈登明

招采网(重庆)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朗读:

引言

202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首次以专门文件形式系统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的主体责任。紧随其后,2026年2月,《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重磅出台,提出了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20个重点场景。

两份文件前后呼应、层层递进,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命题:如何在保障招标人定标自主权的前提下,通过技术赋能实现定标决策的科学化、精准化和可追溯。 作为招采网(重庆)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名从业者,笔者结合对政策的理解,从招标人审查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环节切入,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在定标决策中的运用场景。

 一、定标环节的审查义务:招标人主体责任的法治化确立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五章“定标”用三个条款,系统构建了招标人定标环节的责任框架。

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要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未对异常低价投标进行分析研判、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等六类异常情形时,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和纠正。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明确了招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审查义务——招标人不再是评标报告的“被动接受者”,而是负有主动审查职责的“监督者”。

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并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定标过程中的禁止性情形: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资质业绩信用财务状况等不符合中标条件,因经营财务状况变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这三条规定形成了“审查—决策—核验”的完整责任链条。特别是第二十七条,直接回应了长期困扰招标人的一个实践难题:当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评标结束后出现经营状况恶化、信用降级等“动态风险”时,招标人能否拒绝确定其为中标人?指引给出了肯定答案,并将核验权明确赋予招标人。

 二、辅助定标决策:人工智能赋能的技术路径

如果说《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解决了“招标人该做什么”的问题,那么《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则回答了“招标人如何做得更好”的问题。

《实施意见》第十条“辅助定标决策”明确提出:“基于招标需求、供应链管理、历史交易情况等,结合有关行业、信用、税务、司法等平台系统数据,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多维立体画像。引入数字人答辩等方式,辅助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并作出定标决策,实现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

这一条款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其技术内涵:

 (一)多维立体画像:穿透式识别履约风险

传统定标决策主要依赖投标文件提供的“静态信息”,而“多维立体画像”的核心在于数据的跨域融合与动态更新。

画像的数据来源包括三个维度:一是内部数据,如招标人的招标需求、供应链管理要求、与投标人的历史交易情况等;二是政务数据,如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信息、信用中国平台的信用记录、税务系统的纳税数据、司法系统的诉讼信息等;三是第三方数据,如企业经营状况、社保缴纳情况、知识产权等。

通过多维数据的碰撞分析,人工智能可以自动识别出投标文件中未披露或无法披露的“隐形风险”。例如,某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时财务状况良好,但评标结束后因对外担保发生代偿风险,导致经营状况恶化——这类信息在传统的投标文件中无法体现,但通过税务、司法等动态数据可以及时捕捉。这与《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二十七条关于“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的规定形成技术呼应。

 (二)数字人答辩:动态交互验证履约能力

“数字人答辩”是定标环节的机制创新。在评定分离改革实践中,多地已允许招标人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可组织拟派项目团队现场答辩。数字人答辩将这一线下环节线上化、智能化。

从技术实现看,数字人答辩并非简单的视频会议,而是具备智能交互能力的虚拟主持人。它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自动生成针对性的质询问题;实时调用中标候选人的多维画像数据,在答辩过程中进行交叉验证;对答辩内容的真实性、与投标文件的一致性进行智能比对;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实现定标环节的可追溯。

从法律定位看,《实施意见》明确强调“坚持技术的辅助性定位,模型生成的结论不替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的自主判断,不改变使用主体的法定责任”。数字人答辩的定位是“辅助”——为招标人提供更全面的决策信息,而非替代招标人作出决策。

 (三)综合比对分析:量化支撑定标要素择优

《实施意见》提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对分析”,这与《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二十六条“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的要求一脉相承。

实践中,招标人在定标环节需要考虑的要素往往超出评标阶段的范围。例如,中标候选人的长期履约能力、与招标人供应链的匹配度、技术方案的创新性、拟派项目团队的实际水平等。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构建定标要素指标体系,将定性判断转化为量化分析,为招标人提供直观的比对结果。

 三、从审查到智审:技术赋能的协同逻辑

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二十五条与《实施意见》第十条对照解读,可以发现两条政策的内在协同逻辑。

逻辑一:审查义务的履行需要技术支撑。

指引第二十五条要求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中的异常情形,但实践中,招标人往往缺乏识别异常的专业能力和数据资源。例如,如何判断评标委员会“未对异常低价投标进行分析研判”?如何发现“评分畸高、畸低”的异常?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构建分析模型,自动比对同一项目中不同专家的评分差异,与历史项目进行横向对比,对异常低价进行成本测算,从而为招标人的审查提供量化依据。

逻辑二:核验权的行使需要数据赋能。

指引第二十七条赋予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的核验权,但核验的有效性取决于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传统的核验方式以实地考察、函询为主,成本高、周期长、覆盖面有限。多维立体画像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可以实现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信用、司法、税务等信息的实时核验,大幅提升核验效率。

逻辑三:定标自主权的行使需要过程留痕。

指引第二十六条要求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实施意见》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实现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得这一要求的技术实现更加便捷——从画像数据的调用记录,到数字人答辩的音视频,再到定标委员会的讨论过程和决策理由,均可作为电子档案保存,既是对招标人决策的程序保障,也是接受监督的重要依据。

 四、实践探索:从政策走向落地

当前,部分地区已在人工智能辅助定标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

河南省南阳市在全省首创“4+3+3”智控体系,在定标核查环节引入AI大数据智能筛选功能,对基础指标和核心指标两大类共18个指标进行分析,形成大数据分析报告推送定标委员会参考。

江苏省南通市采用“规则引擎+模型推理”技术开展智能评标,累计服务百余个项目,评审准确率高达96%。光山县在评标席位设立Deepseek参谋小助手,为评标专家提供中标候选人的基本信息、运营实力、资质业绩、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等画像数据,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这些探索表明,人工智能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已从“概念验证”走向“常态化运行”,为《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地积累了宝贵经验。

 结语

从《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到《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政策演进的脉络清晰可见:招标人正在从“程序执行者”转变为“责任主体”,定标决策正在从“经验判断”升级为“数据支撑”,招投标监管正在从“事后查处”拓展为“全过程可追溯”。

作为招采网(重庆)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员,我们深刻认识到,人工智能不是要替代招标人的决策,而是要帮助招标人“看得更全、判得更准、定得更稳”。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将持续深耕招投标数据治理,为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共同推动招标投标市场从“程序合规”向“实质公平”深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Z].2025-10-29.

[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Z].2026-02-06.

[3]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智赋能招投标 融合创新促发展——《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解读[EB/OL].2026-02-27.

[4]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阳:全省首创招投标领域“4+3+3”智控体系[EB/OL].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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