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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非必须招标项目主动适用招投标程序后是否需要遵循招投标法

2024-05-11 15:26:30 来源:重庆开源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浏览:10

招投标-非必须招标项目主动适用招投标程序后是否需要遵循招投标法

先说结论-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版)对招投标法第二条的解释:

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3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

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

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二和四十三条属于管理型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定】

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和五十五属于效力性规定,但是五十五只适用于必须招标的项目,第五十三条是可以适用所有走了招投标流程的项目的】

此外:实际中称作招标投标的活动很多,有些从其本质上看并非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此需要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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