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2024-05-11 14:56:44 来源:重庆开源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浏览:5次非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同一合同标的,订立两份或多份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类合同也被称为“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由于两份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尽相同,尤其是工程价款、工程范围等方面往往存在差异,当合同双方出现争议时,依据哪份合同处理争议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款看似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实质上仅是对两份合同的适用顺序作出了规定。简单来说,如果争议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依法进行招投标程序,或者招投标程序中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则“白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而“黑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必然就无效。也就是说,只有当“黑白合同”都是有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条款。2015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原告)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在2010年8月24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01》,约定合同总价4500余万元。2010年8月28日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02》,约定合同总价为4100余万元。2010年8月29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01号合同仅作报建使用,不做结算等合同约定,实际按02号合同进行结算。因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产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虽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被告自愿依法进行招投标程序,则涉案工程应受《招投标法》约束,依法应以01号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亦未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因此01号合同不是法律规定的备案中标合同。其次,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就结算依据问题达成一致,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在发生争议前也一直是按02号合同实际履行的,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应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原审判决以前合同是招投标后备案的合同为由认定应以该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与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也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执行的合同权利义务不相符,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可见,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一经招投标就应受到《招标投标法》约束的解读虽然并无不当,但其对经招投标程序的认定过于简单。而二审法院则对原、被告之间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考察,得出了前合同仅是为备案而签订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的都是后合同,因此二审法院的审判依据更为充分,也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主旨。由此也可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白合同”未必有效,“黑合同”也不必然无效。 ![]()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东和银都B座7、8层(轻轨红旗河沟站1号出口乡村基楼上) 电话:023-67023733 023-670239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