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的通知2024-05-10 16:22:56 来源:重庆开源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浏览:7次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的通知 温政办发〔2018〕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温岭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400 万元(不含)人民币; 2.设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100万元(不含)人民币;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200万元(不含)人民币; 4.勘察、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100万元(不含)人民币。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进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统一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本规程。 第四条 非国有资金的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可进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第五条 本规程所指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采用其他方式发包的须报请市政府同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交易平台建设主体(镇、街道、部门)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机构,须配备1名以上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并负责制定招标投标活动的保密、现场监管、资料归档等管理制度,对日常的招标投标等活动进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交易平台建设主体应开设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固定的开标、评标场所,并安装监控、刻录设备。 第七条 市公管委负责交易平台的管理、协调、监督、专家库建设、业务指导。市发改局指导和协调交易平台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市财政局依法对交易平台内招标投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建设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建工局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交易平台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处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由市公管委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督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操作规程的问题,严格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发改部门项目批文中已明确招标方式的按照批文中的规定执行。对于个别特殊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各交易平台建设主体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交易平台内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项目实施依据; (三)资金落实承诺书; (四)满足招标所需的施工图、经有资质中介编制的预算书等其他资料; (五)委托代理合同。 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核对,若不具备上述资料的,则不予进入交易平台招标。 第十一条 交易平台内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报名和发售招标文件;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组织开标、评标;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 (六)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书面合同; (八)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招标公告应经交易平台负责人审核后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还可同时在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网站等其他媒介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5日。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按规定签收和保存。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收。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招标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四)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九)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十一)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十二)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十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十四)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十五)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十六)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十七)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十八)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十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账户转入(或电汇)至招标文件中指定的账户,或者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2%。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投诉、异议的除外)。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公开进行。开标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议,并出具身份证件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代理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遵循以下原则:评标委员会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可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人数的1/3,其余专家须从市公管委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选聘申请表报公共资源交易领导机构备案。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人报市公管委备案后可直接确定。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放弃签字或拒绝签字但未陈述不同意见及理由的,视作同意评标结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后,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还可同时在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网站等其他媒介公开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日。 第二十一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合格后,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须整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资料并送一份至交易平台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申请时具备的资料;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3.评标委员会组成相关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合同;5.其他资料。
第六章 异议、投诉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否则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项目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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