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洲区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24-05-10 15:29:46 来源:重庆开源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浏览:9次新洲区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活动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范围内开展的各类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且不能实施政府采购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必须招标项目是指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条件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以及国有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包含阳逻开发区项目); (五)村、社区集体收入资金建设的项目; (六)社会捐赠资金、公益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适用本办法。 达到下列标准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确定项目成交方: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四)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住建、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电力、环保等专业项目,法律、法规对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自筹配套资金部分除外。 第五条 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各街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各村、社区等(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区内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各街镇应成立以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站、办、所及中心为成员的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交易领导小组),下设“武汉市新洲区XX街(镇)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管理站”,对本单位及所辖范围内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 第八条 各街镇交易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严格贯彻国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执行新洲区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审查批准非必须招标项目的方案(包括项目申请、交易方式、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 (三)对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与检查; (五)对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涉及交易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调查核实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移交相关机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各街镇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管理站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受理和发布本单位及所辖范围内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二)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三)维护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做好交易现场管理等服务工作; (四)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 (五)负责统计交易数据,并定期(按季度)将交易报表报送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洲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分中心); (六)项目交易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 各街镇应加强项目交易管理站的人员配备,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岗位培训,保障办公经费。合理安排交易场所,场所应配备网络硬件系统、音像视频监控等必要设备。 第十一条 各街镇及所辖范围内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必须进入各项目交易管理站进行。区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非必须招标项目在区交易分中心或代理机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方式,是指项目实施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交易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项目实施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项目成交方的交易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项目实施单位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确定项目成交方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项目实施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确定项目成交方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采用本办法交易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省、市、区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年度投资计划,依规完成审批手续; (二)申请人(项目实施方)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三)项目总投资预算及相应的控制价已编制,完成财政评审(财政评审范围之外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交易事宜。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从区项目建设中介机构目录中择优确定,实施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项目实施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从区级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磋商或者询价;少于3家不得进行谈判、磋商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项目实施单位、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交易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项目实施单位、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交易领导小组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编制交易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交易邀请、交易方式、项目预算、项目需求、交易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第十九条 发布交易公告。各项目实施单位交易机构负责交易文件、公告的核审,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交易公告(依法依规必须在省、市平台上发布的除外),并同步在本单位政(村)务公开栏发布,交易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提交交易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项目实施单位、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第二十一条 确定项目成交方。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交易的具体方式,以及参加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结果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将成交结果审核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同步在本单位政(村)务公开栏发布,并由项目实施单位授权代理机构向项目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项目成交方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备案的合同样本和价格与项目成交方签订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日内报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和投诉的,其处理方法和程序由各街镇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方法》(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成交方在交易过程弄虚作假、借用资质、串通投标、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签合同的,一律取消项目成交资格,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成交方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新确定项目成交方。 第二十六条 落实项目实施方首要责任,夯实项目交易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代理机构、供应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50万元以下的,无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与工程建设紧密相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与工程建设紧密相关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3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类项目,各街镇和部门可采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定项目成交方,村级项目可采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社区项目可采用“四民工作法”等方式确定项目成交方,也可参照本办法确定项目成交方。 各相关行业已有市级以上的资金使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区发改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应按职能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本办法与上级政府出台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规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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