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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政府采购实务问题,来看财政部答复!

2023-11-22 10:24:26 来源:重庆开源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浏览:3

1.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时间和退还时间节点是?同时是否可以在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收取一定的质保金?可以收的,那退还的时间节点是?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时间,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和合同的约定执行。履约验收完成之后,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2.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同时规定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作,应当预留份额,并且规定的措施有联合体的方式。请问: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对于联合体投标的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政府扶持?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服务、工程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接、承建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

3.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请问,属于以上情况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还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

国库司答复: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无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 1、所述的最高限价是否理解为政府采购结算的最高支付价款。 2、最高限价与最终实际结算价款,是否有必然的关系。 3、这个最高限价是否适用于政府的工程回购。 4、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价款超出最高限价,应怎么理解。

国库司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是政府采购结算的最高支付价款。最终采购价格不高于最高限价。 2.87号令规定的最高限价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关于工程项目的问题请向有关部门咨询。

5.请问采购人是否可以自己寻找专家库专家,委托其作为采购人代表,进入评审区进行评审?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有权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采购人也可以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委托其代为行使采购人权利,但采购人应向委托的专家出具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咨询采用磋商采购方式时,采购人要求在磋商过程中由专家安排三次报价,其中包含首次响应报价、二次报价和最后报价,我想咨询的问题是:专家可以安排供应商在二次报价时同时递交最后报价么?合规吗?适用哪条法条?

国库司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有关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以最后报价作为评分依据。

7.竞争性谈判开标会未进行谈判过程,是否影响评审结果?该如何处理?

国库司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进行谈判的,采购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8.货物类采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心产品,业绩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将供应商具备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国库司答复: 如非限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仅将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9.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同类货物或服务时,将其划分为多个包段进行招标,采购人能否规定同一供应商只能报名参与其中一个包段的投标,即同一供应商只允许报名其中一个包段,不允许同时报名多包段?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规定同一供应商只能报名参与其中一个采购包的采购活动。

10.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文件评标办法中所有评分合计(技术+商务+报价)不足100分或超过100分,是否属于采购文件重大缺陷,应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国库司答复:综合评分法一般采用百分制,但是也可以采用其他分值作为总分。

11.在政府采购中招标文件编制中是否有明确的关于技术部分分值设置标准的法律法规、文件、规章制度,规定了技术部分每条技术条款应该设置多少分合理?

国库司答复: 有关评标办法中分值设置的规定可参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12.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中是以自然人的身份证参与投标嘛?他们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嘛?

国库司答复:

1.个体工商户不能以自然人的身份参与投标。

2.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正在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将在我们修订过程中统筹考虑。

13.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参与了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咨询的单位,在该项目日后采购其他服务(如监理服务)时,能否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国库司答复: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咨询属于为项目提供设计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其他采购活动,但可以参与该项目管理、监理、检测服务。

14.请问财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规定政府采购监督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吗?例如采购项目的实施涉及到监督人员的资产。

国库司答复:如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之情形,则其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依法回避。

15.工作中,遇到一例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后20天,再次发布废标更正公告,仅是原因进行修改,仍为废标,时间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吗?若供应商对第一次发布的废标公告原因进行了质疑,并对答复不满意进行投诉;监督部门如何处理投诉?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九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按照合法性原则,对再次发布废标公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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