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2023-08-28 15:38:11 来源:重庆开源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浏览:131次《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近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发布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渝公管发 〔2021〕 54 号 , 以下简称《投诉细则》)。为更好落实《投诉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建立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制度,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4年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 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实现 市、区县两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全覆盖,有效 规范投诉受理程序, 有力 构建公平的招标投标维权渠道, 维护 了 市场公平竞争,极大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同时,制度实施中也还存在 其他利害关系人范围界定不明 、 维权救济方式不多 、 执法文书格式欠缺 等问题,亟需修订实施细则,完善制度体系,健全 处理 机制,在 受理 方式、 处理 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寻求更多创新、实现更大突破,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制度深入实施。 一是市委、市政府对 建立 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 理 制度提出更高要求。 2018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改革重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组建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整合市发展改革委、原市城乡建委、原市交委等11个部门招标投标工作职责。2019年11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件),要求健全投诉制度,规范投诉受理程序,构建公平的公共资源交易维权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妥善解决投诉事项。 二是深入推进招标投标投诉处 理 制度的现实需要。 2014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等12个市级部门共同印发实施《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1168号),全力推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制度落地生根,制度实现从无到有的“蜕变”,基本框架初步形成,制度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2016年,《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后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度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一系列可借鉴、可复制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亟需通过修订,将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让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制度更加符合工作需要。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主动作为。 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政策,落实投诉处理制度,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对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平等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作为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者,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主动作为,通过修订投诉细则规范和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此次修订围绕“优化招标投标监管救济措施,保证市场活力持续释放”目标,着力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构建阳光招标、透明投标,对细则进行了系统修订。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落实 市委市政府 要求。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 市委、市政府 “ 解决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补齐短板 ”的要求,优化顶层设计,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制度体系。 二是遵循上位 法 规定。 严格遵循《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 2004年第11号 )明确的制度框架和基本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同时,注重与《 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等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三是强化刚性约束。 聚焦 投诉多发易发、投诉受理难 、 投诉处理效率 不高、监督 追责 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为修订主线,通过完善规则、优化机制、强化监督、加强保障,不断提高 投诉处理的 质量和效果,切实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投诉细则》修订后有6章共51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第七条“其他利害关系人”,限于五类: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允许分包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人、授权代理经销商参与投标的制造商。 二是明确第十五条受理投诉后的审查决定,首先判断是否本部门受理,再审查决定是否符合受理要件。 三是新增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对调解作了相关规定,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原则可进行调解。 四是细化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条款中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增加了信用记分、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五是完善第四十五条对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没有客观公正履职的责任追究。 六是借鉴其他省市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文书格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统一的投诉处理相关文书模板格式,作为《投诉细则》附件,供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人等参考使用。 四、修订后的《 投诉 细则》有哪些亮点? (一) 维权 主体 更 明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修订规定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包括 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允许分包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人、授权代理经销商参与投标的制造商。 (二) 维权方式 更 多 。 紧紧盯住 投诉处理方式单一 的堵点和痛点, 创新引入调解机制,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愿的原则进行 调解 。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同时,修订作了原则性规定,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得影响行政监督部门查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三) 维权文书 更 简 。 充分发挥 投诉文书 约束作用, 在制度上规范投诉行为和处理行为,引入六个参考格式文本。一是投诉书格式。因投诉人对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不清楚,造成无效投诉较多,修订明确投诉书构成要素, 方便 市场主体依法维权。二是投诉书签收凭证。由于投诉递交时间与落款时间不一致,影响投诉处理时限计算,引入签收凭证可以固化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限。三是招投标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引入不予受理决定,可以着力解决投诉受理难问题,落实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责任,切实维护市场主体投诉权利。四是招投标投诉事项答复通知书。引入答复通知可以强化证据材料运用,保障投诉参与各方合法的知情权和申辩权,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争议纠纷。五是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国家规定的投诉行政处理决定必备内容外,增加告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六是送达回证。引入送达回证有利于加强法律文书送达环节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和效益。 五、下一步贯彻执行《 投诉 细则》有哪些工作安排? 新修订出台的《 投诉 细则》对全面落实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一步, 市公共 资源 交易监管局 将会同有关部门,全力做好“四个加强”,切实抓好《 投诉 细则》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解读。 通过媒体报道、组织培训等方式,加强《 投诉 细则》宣传解读,使各地区、各部门尽快了解和掌握修订的主要内容,将 投诉受理 、 投诉调解 、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新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 投诉 细则》的指导作用,推动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制度 深入实施。 (二)加强统筹 组 织 。 将统筹组织抓好《 投诉 细则》贯彻落实,通过开展专项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尽快按照《 投诉 细则》新要求,建立 完善 本地区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制度 。 (三)加强监督问责。 按照 114 号文和《 投诉 细则》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对落实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制度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理决定,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加强 招标投标 执法。 将事前 事中 的 招标投标备案 与事后的 投诉处理 结合起来,打好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组合拳”,依法及时查处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 行为, 维护招标投标交易秩序 ,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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