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9 17:19:41
渝财规〔2022〕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政府采购项目中实施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内容、形式及应用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简化。简化后,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详见附件),即可替代以下材料:
1.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不适用承诺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二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在承诺范围内。
三、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实施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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