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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2022-03-17 12:19:14 来源:重庆开源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浏览:457

政策解读

综合评估法认定标准和程序

重庆市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的附件一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率先于2021年六月出台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紧接着重庆市水利局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也出台了关于明确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的通知。这两个通知文件,对于如何规范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和认定程序作出了明确约定,为推进招标文件标准化建设,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一、认定标准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进行技术复杂或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认定,经认定后其施工招标可采取综合评估法: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单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剧院、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或其他具有重要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公共建筑及其示范性工程。

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物、高度超过120米的构筑物、单跨跨度超过39米的建筑工程,或其他结构高度超限建筑。

3.抗震设防类别为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的建筑,或其地基复杂程度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的工程。

4.防护级别为三级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

(二)轨道交通工程

1.长度>3000米的特长隧道工程。

2.开挖跨度≥18米的特大跨度隧道工程(车站隧道或渡线段隧道)。

3.单孔跨径>150米或墩高>50米的复杂桥梁工程。

4.填挖高度>20米的高填深挖路基及需特殊处理的路基工程。

(三)桥梁、隧道、立交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1000米或单孔跨径>150米的复杂桥梁工程。

2.长度>3000米的特长隧道工程或开挖跨度≥14米的隧道工程。3.三层及以上(不计地面道路及地通道层)复杂互通立交工程。

(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1.长度>3000米,采用暗挖法施工的工程。

2.长度>1000米且断面面积≥20平方米,采用暗挖法施工的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仍按我委《关于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5号)规定的标准认定。

 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为技术复杂的,可采用资格预审公开招标,报同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装配式建筑项目至少应满足4项条件(含4项)

1)除计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的单体建筑外,其他单体建筑装配率均达到65%及以上;

2)存在计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

3)超限高层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80%以上;

4)因施工场地狭小、道路运输限制等原因导致施工组织难度很大;

5)采用的工艺技术成熟经验较少,工程质量管控难度很大;

6)部品部件尺寸或重量很大,吊装时需采用特殊机具及吊装设备;

7)装配化施工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较高安全风险;

8)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装配式建造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9)存在其他专家组认为技术复杂的情况。

(六)其他

上述(一)~(五)类工程中,其他因水文、地质等施工环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需采取特殊技术措施保障施工安全的工程。

二、认定程序

(一)初步论证

需认定技术复杂或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招标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可在市建委相关专家库中抽取,人数原则上为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论证应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出明确认证意见,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二)书面申请

经初步论证满足本通知前述标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负责项目审批、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并附初步论证的论证报告和相关资料。其中,市管项目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区(县)管项目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复核论证

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论证,由专家提出复核论证意见。专家抽取方式与初步论证相同,已参与初步论证的专家不再抽取参与复核论证。市管项目的复核论证,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质安处、轨道处、道路处、人居处、科技外事处等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区(县)管项目的复核论证,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四)认定公布

经复核论证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出具认定意见。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的通知》

鉴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专业性,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经市水利局研究确定了关于明确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含有以下建设内容的项目招标评标经认定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适用范围

(一)小(1)型及以上水源工程的枢纽工程,坝型为拱坝或最大坝高不低于30m的小(2)型水库工程的枢纽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二)单洞长度大于1km或隧洞总长超过2km渠系工程;

(三)水文测报系统建设、水质实验室建设、应急巡测中心建设;

(四)水库水雨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

(五)含净化、消毒等设施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二、认定程序

(一)招标投标由市级监管的项目

由市级监管的项目若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由招标人向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阐述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理由。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人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是否同意采用综合评估法,并以正式文件报市水利局认定,由市水利局出具正式的认定意见。

(二)招标投标由区县监管的项目

由区县监管的项目若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由招标人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阐述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理由。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人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正式的认定意见。

(三)市水利局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的项目

招标人为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的,由招标人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由市水利局出具正式的认定意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原文链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的通知》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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