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22-03-16 14:35:38 来源:重庆开源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浏览:31次
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承担所监督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管理。 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产生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汇总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统一发布和综合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引导代理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备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 (四)拥有不少于15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独立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二)按合同约定获得与招标代理工作内容相匹配的经济报酬; (三)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招标代理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承揽业务;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协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以下简称监督网)统一建立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并对纳入管理系统的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纳入管理系统并接受管理。 第十条 代理机构申请纳入管理系统,应当在线填报和上传以下信息,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表; (二)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外地企业在渝分支机构(如有)主要负责人及所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扫描件; (四)公司章程和营业场所不动产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 (五)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六)信息真实性和诚信守法承诺书。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确认手续,通过监督网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确认通过的代理机构根据确认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CA数字证书。 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更新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注销前,应当向委托其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人移交档案,并自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办理信息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上一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业绩,逾期不填报的视为自动退出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管理系统中择优确定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对管理系统中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记分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理)时,须在出具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同时载明记分(记分标准见附件)处理结果和记分起始、失效时间,并按照“谁处罚谁录入”原则实时录入管理系统。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分管理以扣分方式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每项记分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到期后管理系统自动清除该项记分,该项记分不再累计。 第十六条 纳入管理系统管理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分结果应用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选取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不得有扣分累计记分达6分之日起未满6个月、扣分累计记分达9分之日起未满12个月、扣分累计记分达12分之日起未满24个月的从业人员。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所有扣分累计至24分的,或者代理机构扣分累计至12分的,自全部从业人员所有扣分累计达24分或者代理机构扣分累计达12分之日起,该代理机构12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参照下列标准,根据被纳入管理系统管理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分情况,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所有扣分累计至12分的,或者代理机构扣分累计至6分的,自全部从业人员所有扣分累计达12分或者代理机构扣分累计达6分之日起,只能承担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所有扣分累计至18分的,或者代理机构扣分累计至9分的,自全部从业人员所有扣分累计达18分或者代理机构扣分累计达9分之日起,只能承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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