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就是数据电文形式完成的招标投标活动。通俗地说,就是部分或者全部抛弃纸质文件,借助计算机和网络完成招标投标活动。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可以有效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升了招投标监管服务质量和效率,遏制了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相比线下招投标有以下的优势。
让企业少跑腿:企业通过专属数字身份认证及CA电子印章参与招投标活动,全部数据通过网络下载、上传,人员之间不发生接触;数据库与北京市住建委基础数据库对接,企业资质、业绩、注册人员、诚信记录等直接交互使用,数据一次填报多次使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有效遏制了弄虚作假等行为。
约束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完成对投标数据的偏差审核、计算错误检查等辅助分析工作,把专家从简单劳动中解脱出来;评标系统采用模块化评审,把每个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分成不同的模块,评标专家对分散的每个模块进行逐一评审,可以有效防止专家主观臆断,保证了评审的客观性。
提高监管效率: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了招投标信息的透明度,促进招投标参与各方的信息对称,无论是交易过程还是监管服务,所有操作留痕、可追溯,对违规操作可以实时预警,实时防控,真正做到“阳光交易”。

以下的这些行为是最容易被电子招投标平台判定为“串标围标”行为。
1.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2.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3.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4.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5.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6.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7.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10.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1.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12.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1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15.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16.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17.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18.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电子招投标平台可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