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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04-04 11:51:20 来源:重庆开源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浏览:1661

附件1:
沙坪坝区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确保项目招标文件科学合理、严谨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是指使用国有资金、依法依规应当招标或比选,且其招投标监督归口于沙坪坝区城乡建委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
第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实际,结合市住建委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2016版)》,以本通知的附件2为范本,按照本指导意见进行编制,不得使用含有歧义、引导性质的语言文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出发点,优化招标文件条件设立:1. 无复杂技术难度、特殊工艺要求且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须设立投标人业绩要求;2.取消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的要求;3.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鼓励选择银行保函方式。
第五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市场实际情况。1.鉴于2018年8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停止行贿档案查询工作,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2.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号)文件要求,取消投标人须“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和带二维码证书的原件”的要求;3. 充分运用“信用中国”加强综合监督,要求投标人自行承诺近两年来没列入“信用中国”网不良记录,如查实存在不良记录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文件规定,招标人应优先选择电子评标。充分利用电子评标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可疑性分析、清单项评审、技术暗标评审等。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招标人应优先选择综合评估法。1.全面取消投标总报价、清单报价的偏差率范围并设置分部分项清单综合限价,对低于成本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不计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其投标报价按“0分”处理,防止恶意低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2.合理弱化技术方案等主观分值的评审,国家级奖项加分项原则上不超过5分,类似业绩加分项原则上不超过20分(房屋建筑及市政项目施工招标除外),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按10分设立,技术复杂、有特殊性能要求的项目应设立项目负责人答辩,答辩可采用符合性评审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立分值。
第八条 规范合同文件范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合同应实时更新,以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范本(目前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因工程款项支付引起的纠纷,纠纷双方应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贯彻落实《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8〕13号)文件精神,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办理工资卡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第十条 加强工程材料风险管控。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审计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沙建发〔2018〕103号)文件精神,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十一条 拓展监督方式,加强对投标人的监督。1.招标文件须严格执行《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文件,坚决打击失信、拖欠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2.招标文件应要求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信息在“四库一平台”上可查询(专业分包业绩除外),并开标现场公示所有投标人业绩信息,若
查实业绩存在问题,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项目开标现场应核实投标人提供原件的数量,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如查实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本指导意见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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