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
交通、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敷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江北区招标代
理机构库。
第四条 建立数量型招标代理机构库,甲级代理机构 20 家,乙
级代理机构10至20 家(中央投资项目除外)。
第五条 成立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库资格
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任组长单位,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审核预选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入库数量,区公管办负责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库”)的建立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代理机构库中公开抽取。
凡规模或限额符合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不得为其提供场地、信息等服务,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证明。区内国有投资项目需要进入市级交易场所交易的也须按本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 申请与入选
第七条 根据报名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及对区内相关业主
单位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比选,确定20家甲级和10至20家乙级代理机构入库。
第八条 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本地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重庆市外驻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
(五)未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六)未被区级及其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
(七)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每年承担过10项以上(含10项)国有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且甲级中标工程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中标金额累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 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满足第八条前六项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年以上且有纳税证明,同时在重庆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二)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并取得备案许可。
(三)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在分支机构(注册在总公司的不予认可),同时具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记录手册”。
(四)企业有不少于5人的中级及以上招标(专职)从业人员。
(五)企业职工须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
(六)企业近二年在重庆市招标代理项目10个以上,且甲级中标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中标金额累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申请加入代理机构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入库承诺书》;
(二)《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在职人员花名册;
(五)提供企业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复印件(网上可查询);
(六)近三年企业的《招标代理业绩手册》复印件;
(七)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以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代理机构库的程序:
(一)区公管办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和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jbjyzx.gov.cn)上发布建立代理机构库的公告;
(二)招标代理机构向区公管办提交书面申请、入库承诺书和相关入库材料;
(三)区公管办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和汇总;
(四)评审小组将初审后的入库代理机构名单报区公管委审定;
(五)根据审定后确定进入代理机构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类建立甲级代理机构名录和乙级代理机构名录。由区公管办将审定后的名单在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jbjyzx.gov.cn)、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政务网、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等相关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区公管办提出书面质疑,由区公管办报评审小组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公管委审定。
第三章 抽取办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由项目业主在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三家,并现场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次应在不少于7家符合项目相应条件的代理机构中抽取,若项目特殊,代理机构库中符合项目相应条件的代理机构少于7家,可在代理机构库外邀请有资质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参与抽取。
第十四条:抽取程序
(一)申请。项目业主向区交易中心提交《重庆市江北区抽取
代理机构申请表》: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3.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资质等级条件;
4.其它应当明确的内容。
(二)拟定公告。由区交易中心将拟定好的项目招标公告提交区公管办审定后在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
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3.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
4.代理机构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5.公告起止时间;
6.其它应当明确的内容。
(三)发布信息:由区交易中心在发布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公告的同时将信息通知代理机构库中的代理机构,以便代理机构及时查看网络,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准备。
(四)抽取时间安排:公布时间到期后,由区交易中心统一安排代理机构的抽取时间,并通知项目业主和相关监督部门按时参加。
(五)抽取。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由项目业主在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3家,并由项目业主代表现场选定第一、第二、第三候选人。
(六)现场确认候选人。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于抽取现场填写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确认表,并由项目业主及现场监督部门签字确认。
(七)结果公示。区交易中心将抽取结果在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3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由区交易中心向中标的代理机构发出《代理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代理机构在收到《代理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日内按照国家工商、建设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并送区公管办和区交易中心备案。若选定的代理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代理的,经公管办审核后,则由项目业主代表确定的第二候选代理机构代理业务。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甲级和乙级代理机构均有资质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但由于项目特殊,需要具有甲级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由业主报公管办初审后,报区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报区公管办初审后,经区政府审定,可由项目业主在代理机构库中直接确定代理机构。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江北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收费率采用分段式计算,计算结果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计算比例适当下浮,具体计算比例参照下表执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
1980号文计算比例 |
在1980标准上下浮比例 |
江北区工程招标现行计算比例 |
货物
招标 |
服务
招标 |
工程
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0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20% |
0.56%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30% |
0.39%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40% |
0.21%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50% |
0.1%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60% |
0.02% |
1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08% |
0 |
0.008% |
注:服务招标和货物招标参照工程招标下浮比例执行。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如分标段招标,招标代理费用按独立标段计算,最高招标代理费用每标段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如果工程量小,按照计算公示计算出的招标代理费用
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支付;
第二十条 工程量大且情况特殊的项目,招标代理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实际拟定后报公管办审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入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的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在资格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严禁超越资格等级和资格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被抽取代理工程建设项目的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代理合同后,应向江北区工程项目业主委托区交易中心专设的廉政账户缴纳廉政保证金,所交标准为按照该项目概算计算的代理费用的20%(含入库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在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并通过相关部门及业主考核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委托区交易中心连本带息将廉政保证金退还给代理机构。若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廉政方面出现了违纪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严重的,将取消代理机构本次代理业务的代理资格,同时扣除廉政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委托范围开展工作。代理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代理项目的名称、委托范围(招标咨询,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草拟工程合同和办理有关招标手续,组织开标、评
标等)、要求与标准、保密措施与责任;
(三)履约期限;
(四)代理费支付标准、方式及支付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
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代理的内容保密,不得与所代
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从从业人员中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职称或从业人员资格证。实行招标代理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全程参与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招标代理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日前将市建委统一制定的《招标代理业绩手册》复印件交区公管办备案(原件备查),以便公管办统计当季度代理机构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果在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收费标准按江北区国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任意抬高和恶性压低工程招标代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履约其代理项目过程中发生重新招标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项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因重新招标产生的专家评审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若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因重新招标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同时,区公管办记录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提交进入代理机构库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得入选代理机构库,已入库的清出代理机构库。并在两年内不允许加入代理机构库。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选择自愿退出代理机构库,在入库期间代理业务无不良记录的,区交易中心将全额退还入库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区公管办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信用档案及评价制度,建立招标人及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编标水平的反馈评价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招标代理机构信誉、资质和业绩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组织评审小组对其资质、信誉、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年更新一次(具体相关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严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记录制和清出制度。
(一)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通报,并记入不良记录;一年内出现两次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
1.在所代理的业务中文件会审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
2.所代理的业务得到业主评价不满意的;
3.中途更换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未报公管办审定的。
4.不向建设单位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违规现象发生或招标失败的;
5.因从业人员的重大失误致使招标失败、造成招标人损失或导致代理的招标项目被投诉的;
6.未按招标程序执行的;
7、违反开评标纪律、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的;
(二)从业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评定为不合格;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2.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3. 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4.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廉政方面出现违规违纪情节严 5.违规设置分支机构,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5.与建设单位或投标单位串通招投标的,或存在虚假招标的;
6.超越招标代理资格和代理委托合同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
7.以不合理的条件故意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
8.被招标人在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后无故放弃代理业务的;
9.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在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10.泄漏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
11.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被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12.因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在本地从业资格的;
13.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驻渝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中,代理机构的信用考评分得分连续两年在70分以下的核定为不合格将被清理出库。清理出库的两年内(含当年)不能申请入库。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考核中,代理机构的信用考评分得分最低的,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得分在80分以下最低的三家。被淘汰的代理机构两年内(含当年)不能申请入库。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考核一年度末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对其通报,记入不良记录,并清出名录库,三年内(含当年)不得进入名录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