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合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及办公用房装修标准(试行)的通知2019-03-19 17:42:01 来源:重庆开源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浏览:2412次合川府办发〔2018〕105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及办公用房装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及办公用房装修标准(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合川区行政事业单位 办公设备配置及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保障履行职能需要、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预算编制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我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群团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及办公用房装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办公设备是指为满足履行日常职能需要的一般性办公家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含履行特殊职能需要的设施、设备等,范围包括: (一)办公家具。 办公桌椅、文件(书)柜、沙发、茶几等办公室、会议室和其他房间配置使用的各类家具。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传真机、会议室扩音系统、投影机、摄照设备和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电子电器设备。 (三)空调设备。 中央空调和分体式空调。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办公用房装修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室内装修,包括楼地面、墙面、柱面、天棚、内门窗、轻质隔墙、细部等,不包括活动家具、窗帘、饰物等。 第五条 配置及装修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厉行节约、节能环保的原则。 配置办公设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办公用房装修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适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第六条 各类设备具体配置标准 (一)办公家具。 1.办公室家具。 主要包括:办公桌椅、沙发(含茶几)、茶水柜、书柜、文件柜、保密柜、衣柜以及小型会议桌椅等。 配置金额:厅级(含副职)15000元/人。 处级(含副职)10000元/人。 处级以下4000元/人。 配置数量:办公桌椅1套/人;茶几1个/办公室;桌前椅1把/办公室;文件柜1组/人;茶水柜1组/办公室;办公沙发按办公室使用面积配置,厅级(含副职)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2个单人沙发,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书柜按人数配置,厅级(含副职)2组/人,处级及以下1组/人;更衣柜、保密柜视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2.会议室家具。 会议室指:一般会议室、接待室、党组(委)会议室等。配置标准:40平方米及以下,按不超过700元/平方米配置;41-100(含)平方米,按不超过600元/平方米配置1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配置。 3.其他房间家具。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以外其他房间、部位安置的家具,遵循俭朴、适用的原则配置。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 台式计算机,包括一般办公和特定工作需要配备的台式计算机,总数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上限,单价不超过5000元/台(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因工作特殊需要,可适当增加台式计算机数量。 便携式计算机,总数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确定上限,单价不超过7000元/台(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单位外勤岗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2.打印机。 提倡有局域网的单位使用网络打印,打印机总数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确定上限,其中,A3幅面打印机不超过打印机总数的50%;未使用局域网的单位打印机总数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的60%确定上限,其中,A3幅面打印机不超过打印机总数的30%。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根据工作实际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不超过编制实有人数的3%。 A3幅面黑白打印机单价不超过7500元,彩色打印机单价不超过15000元;A4幅面黑白打印机单价不超过1200元,彩色打印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针式(票据)打印机单价不超过3000元。 3.复印机。 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确定上限,单价不超过20000元。 4.速印机。 每单位仅限文印室配置1台。因部门业务职能和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可增配1-3台。单价不超过30000元。 5.扫描仪。 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确定上限,单价不超过4000元。 6.传真机(含一体机)。 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确定上限,单价不超过3000元。 7.碎纸机。 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确定上限,单价不超过1000元。 8.会议室扩音系统。 包括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面积确定相应标准。 9.投影机。 原则上配置便携式投影机,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确定上限。因部门业务职能和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可增配。单价不超过10000元。 10.摄照设备。 一般摄照设备:照相机数量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确定上限,单价不超过5000元;摄像机数量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确定上限,单价台不超过12000元。 单位内新闻、宣传等机构可以配备1套性能较高的摄照设备,照相机(含镜头等配件)单价不超过20000元,摄像机单价不超过40000元。 11.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遵循俭朴实用原则合理配置。 (三)空调。 1.除基本建设立项需配置中央空调外,其他原则上应当配备分体式空调。 2.分体式空调配置标准。 办公室和会议室空调,按面积范围确定最高费用限额,其他房间、部位的空调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第七条 办公设备的使用年限 (一)各类办公设备的更新不得低于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以上所称使用年限是设备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不是报废年限。未达最低年限不得申请报废,但设备损毁且无法修复或灭失的除外。 (三)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不得申请报废。 第八条 本标准中规定的价格标准原则上为最高限制标准。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优先选择低耗能办公设备,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第九条 按本标准限定的比例计算达不到配置1台设备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1台设备。 第十条 公务车辆配置标准按照我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室内装修标准 (一)装修标准分为基本装修、中级装修、中高级装修3类。 基本装修:选用市面上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普通PVC地材、地砖、水泥砂浆等;墙、柱面选用普通涂料;天棚选用普通涂料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采用普通复合木门。 中级装修:选用市面上中等价位的装饰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中档复合木地板、PVC地材、石材、地砖等;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涂料或壁纸;天棚可做中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中高级装修:选用市面上中等价位、局部选用中高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中高档石材、木材、普通化纤地毯;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或涂料;天棚可做中高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高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在同等档次装修材料中,优先选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按附件4所列要求执行。 (三)办公室及办公区走廊等应采用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不应选用豪华灯具。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专用办公设备。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配置其他本标准未列设备的,按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配置特殊工作需要的其他本标准未列设备,如涵盖一般办公设备功能,则核减相应办公设备数量。 (二)单位每年编制内净增人员按本标准相应增加资产配置,但已经超标配置的,在达到规定标准范围以前不得申请增加配置资产。 (三)事业单位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不执行本标准。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后,上级对本标准范围内的资产配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会议室扩音系统配备标准 2.分体式空调配置标准 3.各类资产使用年限 4.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注: 1.区级机关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2.镇街机关包括镇街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3.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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