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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移交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9-10 20:06:22 来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浏览:2

金川区移交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金川区移交住宅小区中无法分摊到户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金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金川区移交住宅小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川区移交住宅小区中无法分摊到户的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维修资金是指根据《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移交协议》《金川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协议》和金昌市政府九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金川集团公司移交3000万元无法分摊到户的维修资金,用于金川集团公司2011年之前建成的18个老旧住宅小区907栋(详见附件1)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以及根据《141525区公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协议》移交的市属536.83万元无法归集分摊到户的公房住宅维修资金,用于新华路街道昌荣里社区1476栋、1525栋和桂林路街道昌文里社区2559栋共计160栋(详见附件2)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四条 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区房管所负责本办法中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建议,提请维修项目所在小区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业委会提请小区所在社区党委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方案建议及社区党委审定意见报区房管所。没有业委会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向维修项目所在社区党委提出使用方案建议。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费用预算、维修施工方案等。

(二)区房管所会同维修项目所在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对拟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确认维修必要性及资金概算,出具联合勘察意见。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工程合同等项目资料。施工单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初步意见,报小区业委会及小区所在社区党委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对维修工程质量、进度及资金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经社区党委同意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工程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区房管所提出列支住宅维修资金申请,经区房管所审核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由区房管所向施工单位拨付维修资金首款。

(五)维修项目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区房管所、街道(社区)、相关业主代表验收合格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项目决算单、发票、项目竣工验收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区房管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区房管所拨付维修资金余款。

区房管所发现住宅维修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和列支维修资金:

(一)依法应当由业主独立承担的专有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三)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维修而物业服务企业不组织的,区房管所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或小区所在社区及时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区房管所可组织代为维修,费用从此住宅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楼顶屋面防水严重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管道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

(七)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况。

第九条 区房管所应当根据维修资金利息收益等情况委托当地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并依法对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申请、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此住宅维修资金专户中所产生的利息计入此维修资金账户滚存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住宅维修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住宅维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套用住宅维修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住宅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房管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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