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等13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东营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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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依规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依法依规经营作为服务企业发展的着力点,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二条 【机制定义】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基本原则】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合规考察、联席会议、汇报研讨、巡查走访等环节,确保评估依法、专业、准确。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第五条 【适用条件】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六条 【禁用情形】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二章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成】为保障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效果落地,成立东营市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由东营市检察院、东营市委改革办、东营市工商联、东营市贸促会、东营市司法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市应急管理局、东营市国资委、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东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东营市税务局、东营银保监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东营市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东营市国资委、东营市财政局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职责】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职责主要有:
(一)参照上级机关关于企业合规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地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对名录库人员进行选任、培训、考核和免除等动态管理,并为名录库人员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根据办案检察机关商请和案件具体情况,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做好第三方组织成员履职情况的通报、反馈等工作,保障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并定期召集,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及合规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论证有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国家政策及本地区企业合规现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六)对第三方组织的成员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职业伦理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方形象或公信力的,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七)统筹协调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检察机关职责】检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托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开展;
(二)发布企业常见、多发罪名的监督评估指引。
第十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职责】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一)加强对企业合规建设的日常指导;
(二)就涉及本部门第三方机制运行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三)推荐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为参与企业合规工作的第三方组织成员,提供工作保障及便利条件,提高第三方组织成员的积极性;
(四)企业合规整改后,结合自身职能给予从宽处罚,激励企业全方位整改。
第十一条 【巡回检查小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推荐,对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在第三方机制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发现第三方组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三章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牵头组建我市统一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各县区检察院可以通过市检察院商请从市级名录库中选任组成第三方组织,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自行组建。名录库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人员。
结合我市实际,初步确定我市名录库人员数量不少于40人,各类专业人员保持一定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人数。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入库条件】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政治合格、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本人热心于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市场形象,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从事本职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企业合规或法律风险防控的相关经验;
(三)熟悉企业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经所在单位或组织批准同意。所在单位或组织为中介组织的,需经主管单位批准成立且连续运营三年以上。
具有所在行业省级以上荣誉或者在企业合规监管方面有突出优势的,同等条件下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第三方组织及职责】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在合规考察期内,具体负责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监督评估。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
(三)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
(四)发现涉案企业及企业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案的人民检察院通报;
(五)考察期届满后,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经成员单位中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再移送负责办案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第三方组织及组成人员义务】 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服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监督管理;
(二)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
(四)不得利用履职便利,干扰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第十六条 【免除资格情形】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视情作出免除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资格的决定:
(一)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关义务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利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身份发表、从事与履职无关的言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者后果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其他严重有损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形象、社会公信力行为的。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因上述情形被免除资格的,不得再次参选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 【辞任情形】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职、本人不愿再担任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或发生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告情况,主动辞任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
第四章 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第十八条 【启动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发现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告知和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应当根据企业类型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3或5名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指定具体负责人,并向社会公示;还可以商请案件涉及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第三方组织。
第二十条 【合规计划】涉案企业应当在第三方组织指导下,制定合规计划并按要求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交。涉案企业应当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围绕与发生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形成企业合规计划,以及承诺完成时限,并严格依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规考察】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全面性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三个月,但应在检察机关办案期限内。在合规考察期内,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考察期届满后,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合规考察终止】 涉案企业在考察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及时报经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同意,决定终止合规考察,并通知办案检察机关。办案检察机关应当对相关情形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漏罪的;
(二)实施新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合规计划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
(四)拒不执行、变相不执行合规计划的,或者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拒不配合监督考察的;
(六)实施其他违反合规考察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结果运用】检察机关应当对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是否对涉案企业宽缓处理的决定。拟宽缓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并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第三方组织的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检察机关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检察机关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诉控告权利】 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认为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办案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行贿企业参照适用】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涉嫌行贿的企业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解释机关及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由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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