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的思考与解读
目前企业合规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那么什么是企业合规建设,如何推进企业改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如何介入,《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当中都有了一些比较规范的集中体现。
审查办法寥寥二十一条,但是内容十分丰富,并且在法律范畴上给了合规审查相关内容一些定义和概念,并且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新内容、新规定,值得学习与总结。
第一部分 总则部分 对“企业合规建设”等基本概念的介绍
第一条: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指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
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是指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的活动。
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是指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核。
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
解读:
第一条,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建设、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这里的概念局限于与涉嫌犯罪有密切关联的合规风险制定相应计划、规章等内容。所以说与涉嫌无关的所谓合规不属于合规建设范围。
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这里做一个重点说明,2021年6月颁行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当中明确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概念的职责。这里只摘抄该文件第一条: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简单说,就是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中选任出的临时组织,只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评估,例如某个案件的合议庭,办理完这个案子后,这个合议庭就解散了。
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的组织实质上就是检察院的审查,这里做了一个清晰的说明。
第二条: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未达到有效性标准或者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解读:
这里要注意,只要合规建设符合所谓“有效性标准的”,检察院甚至可以作出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即便无法做到不批捕、不起诉,至少对于从宽处理也是有很大帮助的。由此可以看出合规建设的必要性、有效性,这与最高检最近一直强调的“少捕慎诉慎押”也能够一定程度契合。
第二款是没有达到有效性标准或者弄虚作假会起到反作用,检察院会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由此可见合规建设对于企业来讲,尤其是可能涉嫌犯罪的企业来讲是势在必行的。
下面是合规建设部分,主要是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的基本要求从第三条开始到第十二条结束。
第三条:涉案企业应当全面停止涉罪违规违法行为,退缴违规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相关罚款,全力配合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涉案企业一般应当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由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或者协助。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在全面分析研判企业合规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业合规建设指引,研究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条:涉案企业制定的专项合规计划,应当能够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
解读:第三条讲的是涉案企业应当配合主管机关工作,第四条讲合规建设中必须成立的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小组的组成人员,和领导小组的责任。
第五条:合规计划的要求,就是达到防止犯罪再犯的条件。
第六条: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专项合规计划中作出合规承诺并明确宣示,合规是企业的优先价值,对违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确保合规融入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
第七条:涉案企业应当设置与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可以专设或者兼理,合规管理的职责必须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八条:涉案企业应当针对合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机构履职的需要,通过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弥补监督管理漏洞等方式,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机制。
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机构和各层级管理经营组织均应当根据其职能特点设立合规目标,细化合规措施。
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应当确保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独立履行职责,对于涉及重大合规风险的决策具有充分发表意见并参与决策的权利。
解读:我们来看六、七、八条,非常的有意义。逐一说明
第六条出现了我国法律条文当中较少出现的“宣示”,简而言之就是要求涉案企业负责人承诺、宣示合规建设避免违规犯罪行为发生,将合规融入企业的血脉。此外,这些承诺和宣示应当是合规审查材料的一部分,且必不可少。
第七条,简而言之涉案企业应当有合规专员(合规管理机构和人员),并且负起责任。
第八条,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的要求。
第九条:涉案企业应当为合规管理制度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宣传、场所、设备和经费等人力物力保障。
第十条:涉案企业应当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保证及时发现和监控合规风险,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涉案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引入合规指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涉案企业应当建立持续整改、定期报告等机制,保证合规管理制度机制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
解读:九到十二条是对合规管理机制的要求和细化。第十条自检第十一条绩效考核,第十二条定期报告、持续整改制度。
但是这些是法律对于企业的要求,对于企业的自检、自查、及时纠错来讲,对于企业都是较难做到的,我认为以后可以逐渐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委员会或者检察院的定期抽查以类的内容,加大监督力度。
第三章涉案企业合规评估 注意合规评估是第三方组织的职责,这里将第三方组织应当做什么 (第十三条到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第三方组织可以根据涉案企业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细化、可操作的合规评估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
(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
(三)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四)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五)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
(六)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
第十五条:第三方组织应当以涉案合规风险整改防控为重点,结合特定行业合规评估指标,制定符合涉案企业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的权重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以及涉罪行为等因素设置,并适当提高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等方面指标的权重。
解读:这三条分别对应第三方组织的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内容、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在于评估内容,如果我们代理的是被评估的合规建设企业,只有知道这些内容,才能更好的应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最终的审查评估,充分做好被评估内容的准备和梳理。第十五条主要是第三方组织的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这里的内容比较原则,不是十分细致,日后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四章 :涉案企业合规审查 讲的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检察院的职责 (第十六到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人民检察院收到第三方组织报送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组织制定和执行的评估方案是否适当;
(二)评估材料是否全面、客观、专业,足以支持考察报告的结论;
(三)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不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经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第三方组织已经完成监督评估工作的,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宣告第三方组织解散。对于审查中发现的疑点和重点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说明情况,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小微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的审查,重点包括合规承诺的履行、合规计划的执行、合规整改的实效等内容。
第十八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收到关于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反映、异议,或者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内容的申诉、控告的,双方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并会商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材料发现,或者经对收到的反映、异议或者申诉、控告调查核实确认,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足以影响评估结论真实性、有效性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重新组建第三方组织进行评估。
解读:这里的流程到了合规审查阶段,首先明确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就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人民检察院,收到第三方组织材料后开始审查,第十六条是重点审查内容和是否存在应回避的情形,第十七条是针对小微企业合规审查的特殊情况,十八、十九条是针对于第三方组织出现问题时的应对办法,需要重新组建。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部分,二十条到二十三条 ,涉案企业概念、基本要求与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涉案企业,是指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
对与涉案企业存在关联合规风险或者由类案暴露出合规风险的企业,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提出合规整改的检察建议。
第二十一条:涉案企业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并根据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因素变化,逐步增设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推动实现全面合规。
第二十二条: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这里,重点是二十条,说明了涉案企业的概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单单指的是涉嫌犯罪的企业,还有企业的关键人物涉嫌犯罪的企业,简而言之就是单位犯罪了,或者单位的主要人员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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