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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程量与签认工程量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2024-01-12 14:11:24 来源: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3

竣工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是以实际工程量计取还是以建设单位签认工程量计取?签证单中建设单位签认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是以实际工程量计取还是以建设单位签认工程量计取?

关键词:签证

首先,当事人对工程量出现争议的,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时,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签证单,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测算工程量的要求,除非能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推翻签证单,否则法院一般认为签证单中记载的内容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工程量应以签证为准。

其次,关于造价咨询单位应秉持的立场。作为造价咨询单位,并不需要对签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第2.1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所以作为造价咨询单位,当发现某一份签证单中记载的工程量和与估计的工程量不符的,正确的做法是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解释说明,造价咨询单位并没有复核的义务,应由建设单位对签证的真实、准确和合法负责。

那么造价咨询单位有没有义务提醒或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复核呢?笔者认为是有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既然造价咨询单位有所察觉,还是应该履行通知和协助的义务。那么关于审计应秉持什么立场?笔者认为审计机关有义务提醒发包人。《审计法》第二条最后一款:“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所以站在审计的角度有义务进行全面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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