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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不再据实调整

2024-01-12 14:08:31 来源: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6

合同采用固定价形式。风险费用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合同价格采用中标价包干方式,无论中标人的投标预算是否有漏项或其他方面错误, 签订合同或结算时均不得以此理由要求调整造价。施工过程若不发生下列各种情况,合同价即为竣工结算价;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合同可以调整:①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作出变更或补充图纸;②发包人代表签证的工程量增减;③发包人代表签证的工程变更及工程洽商;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等费用按合同双方代表洽商后并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为准,在竣工结算时予以调整。现存争议就是在无设计变更和签证的情况下,投标预算中的工程量偏大,结算时 是否按实际调整工程量,竣工结算价是否为合同价?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后来甲方发现投标人投标预算中故意做大了工程量,投标价格也被做大,也就是说,投标人是高价中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合同既然采用了固定价形式,甲方就不能再按实调整工程量,只能按原合同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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