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公管局发 ( 2021)2号-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微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05-10 15:16:19 来源: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990次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微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小微 工程项目发包行为,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 的工程项目规定》、《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 行办法》等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经区政府第十八届 146 次常务会、区委第十二届 168 次常委会审议同意 ,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沙坪坝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微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政府投资 工 程建设项目系指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发改委第 16 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依法必须招标标准限额以下,且项目业主为区级各镇街、 各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和区属平台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 本办法所称小微 工程项目系指我区使用各类公共资金(包括 财政预算资金、固有资金、集体所有资金、村社自有资金等),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至 200 万元以 下 的工程建设项 目及工程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人是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沙坪坝区限额以下项目发包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限额以下项目发包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 。
第四条项目法人作为发包人对项目发包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完成招标方案 核准或变更手续 。 发包人不得擅自拆分项目肢解发包,违规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违反程序发包。发包人不得同意服务商违反相关规 定的转包、挂靠、分包行为。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 、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 5 万元及其以 上 ,200 万元以下的采用随 机抽选 ;200 万元及其以上, 400 万元以下的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5万元及其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采用随机抽选; 100万元及其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采用 公开竞争性比选 。
有特殊需要,需进行方案、技术评选的项目,经区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局核准可采取公开竞争性比选方式 。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可以在重庆市网中介超市选取,也可以自行确定 。
随机抽选指发包人使用随机抽选交易系统,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启动随机抽取活动,在报 名的服务商 中随机抽取 1 家作为中选人,确定服务的方式 ,公告中确定的价格即为合同价格 。 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取服务提供商可采用竞价选取、随机选取,按照《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执行 。 第六条 5 万元以下的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和工程相关服务的发包活动,按"三重一大"要求,由发包人集体研究自行实施 。其中发包人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取服务提供商的,可由发包人自行决定采用竞价选取、随机选取或者直接选取的方式其操作按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要求执行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其他不适合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在服务商库中随机抽选、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取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可采用直接确定的发包方式 。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符合标准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方式的项目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符合标准采用随机抽选方式的项目应当使用随机抽选交 易系统进行交易,不再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 第九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相应的比选文件或者随机抽取、网上中介超市需求文件 。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包含合同文本 : (一)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和划分合同段 ; (二)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 (三)发包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其电话和电子信箱 ; (四)申请人(响应文件要求、参加发包活动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要求、强制标准等条件 ; (五)比选控制价或随机抽选合同价价格范围; (六)发包方式、评审方法、程序等发包规则; (七)地点和时间; (八)其他合理内容。
比选文件中应当明确是否缴纳投标保证金,若需缴纳投标保 证金的,则有意愿的承包商应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至区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 元 。发包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不得针对潜在投标人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 。 第十一条采取公开竞争性比选的由发包人或代理机构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人在区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比选文件,公布文件发出至比选之日,时间不得少于 5 日。 (二)发包人成立比选小组 。比选小组由发包人选派 3 名及以上具有经济、技术方面专业知识的单数人员组成,业主代表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其他专家应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 ( 三 )比选小组按照比选 文件的规定 ,从符合资格的比选对象中确定中选人 同时确定第二、第三替补中选人。比选结束后 由交易中心退还比选保证金。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3 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由发包人向 中选承包商发出中选通知,并在中选通知发出 5 日内与中选承包商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取消中选资格,并由监督部门按规定处理,项目由备选承包商替补 。 (四)发包人将比选情况报告及合同一致性承诺书送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采取公开竞争性比选的如无人申请或申请人被 全部否决的,应当分析原因,按相关程序确定方案后重新比选。重新比选失败的,经核准可不再进行比选 。 第四章随机抽选 第十三条 随机抽选实行电子化交易,发包人和服务商应事先在电子交易系统上完成入驻登记 。发包人进行入驻信息填报和一致性比对后,完成入驻登记。服务商向行业监督部门提交入库申请,由行业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推荐 ,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纳入服务商库,完成入驻登记 。
(一)工程建设施工服务商 ,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达到行业资质最低标准要求 ;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服务商 ,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对应设备、材料经营资格 或许可 。 (三)近 2 年内未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未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信用管理重点关注或黑名单,未被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处罚且在处罚期内,未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 。 第十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系统中设置服务商 展示专栏,公开展示入库服务商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 事前承诺、信用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等不直公开的信息除外),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六条 发包人、服务商登记和入库申报资料(含入驻申 请信息及变更信息等)须真实有效,并对其提供信息的完整性、 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 第十七条 发包人、服务商办理完成登记和入库手续后,即 可在随机抽选交易系统中开展交易,其行为视为自愿、真实的交 易行为 。 第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在随机抽选交易系统 中随机抽选服务商 。入库服务商根据项目公告要求和自身 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 第十九条 随机抽选交易系统交易时间为法定 工作日 。选取 活动通过互联网在线进行,发包人、服务商应当提前做好在线选 取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发包人在随机抽选交易系统选取服务商时,应当 通过随机抽选交易系统对外发布项目公告 ,项目公告应当包括但 不限 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内容、合同金额、报名截止时间、选 取时间等内容 。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服务商有参加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前通过随机抽选交易系统提交报名申请,并且承诺满足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随机 抽选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 第二十二条 公告期满后,没有服务商报名参加选取活动的,发包人应当分析原因 放宽条件或降低标准重新发布公告 。 若有服务商报名的,则发包人应当在项目公告确定的时间通过随机抽选交易系统发起选取指令 。若发包人未能在既定时间后 30 分钟内发起选取指令的 ,该交易项目自动终止,发包人应承 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 第二十三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系统自动生成并发布中选结果公告(涉密项目除外),发包人与中选服务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中选的服务商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并在 选取结果产生后 5 日内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入库服务商实行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动态管理, 每条不良行为信息记分周期12 个月,记分周期满后,该不良行 为信息记录及其量化记分信息转入交易系统后台保存,不再用于 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 。 第二十五条 入库服务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行业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和记分并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分值对入库服务商进行管理 。 (一)合同履行完毕后,发包人应当通过随机抽选交易系统对该服务商进行服务满意度评价,服务商每得到一次"不满意" 评价的记 3 分。 (二)资质或资格条件不符合采购公告要求而响应采购公告进行报名的记 3 分。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记6分。 (四)中选服务商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记 6 分。 (五) 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发包人增加服务费用的记 6 分。 (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记 6 分。 (七)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记 6 分 。 (八)向项目发包方或相关人员行贿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实的记 12 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 挂靠)等入库的记 12 分。 (十 )中选服务商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或施工,服务或 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记 12 分。 (十 一)违法违规或违反合 同规定将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的记 12 分。 (十二)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联合 惩戒名单的记 12 分。 (十三)其他行业 监督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记 1---- 12 分。 第二十条 入库服务商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达到 3 分的,予以警示 ;累计达到 6 分的 ,暂停报名资格 3 个月 ;累计达到 9 分的,暂停报名资格 12 个月 ;累计达到 12 分的,调整 出服务商库,3 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所列失信行为由行业监督部门认定并作出计分处理,报区公管局 。达到对应分值的通报、暂停、清 退等处罚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 行业主管部门或向社会公示 。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比选和随机抽取的异议及投诉,参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发 包活动,按《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处理 。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合同应采用标准化合同格式,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重点约定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不得违背发包文件条款签定合同。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变更后更加有利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 。项目 法人对项 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内容,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 第三十二条 项目基本信息、发包信息、建设动态、资金使用信息等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依法公开,并在项目所在 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机构要采取 "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 。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理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原沙发改[ 2018 ] 427号文件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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