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造价一旦锁定,承发包双方都不能推翻
写在前面:在工程实践中,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施工方选择停工,复工之前签订一个锁定已完工程造价的协议是施工方维护自身权益最好的手段,最佳时机!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762号,审判长周伦军,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江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补充协议3能否作为确定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海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竣工结算协议》、《建设工程核定进度表一》、《建设工程核定进度表二》、《补充合同2》、《补充合同3》等系列协议均系中铁建设集团采取违约停工、欺骗等方式逼迫海源公司与其签订,上述协议并非海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海源公司并未就其前述诉讼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海源公司主张上述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海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已经在《竣工结算协议》、《建设工程核定进度表一》、《建设工程核定进度表二》、《补充合同2》、《补充合同3》中对已完工程计价等进行了详尽的约定,确认已完工程计价为129,343,941.80元,一审法院在将已完工程总价129,343,941.80元扣除总包配合费267,939.20元、进度款利息补偿569,062.16元计算出已完工程总造价为128,506,940.44元,在此基础上再行扣除3%的质量保修金,计算出应付工程进度款为124,651,732.23元,并根据双方确认的海源公司已付款为66,336,864.66元,最终得出海源公司应付工程款为58,582,806.77元(124,651,732.23元-66,336,864.66元+267,939.2元=58,582,806.77元),事实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四、启示与总结
结算造价一旦锁定,承发包双方都不能推翻。施工方在被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已选择停工,在复工之前一定要签订一个锁定已完工程造价的协议,否则一定要拒绝复工,这是维护施工方权益的最好手段。省得到诉讼中还要掏巨资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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