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司法鉴定案例2018-07-27 10:33:31 来源: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 浏览:145次一、基本情况 委托 人: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铜法委评字第***号司法资产鉴定委托书,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委托鉴定事项: “***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司法鉴定。 鉴定材料: 1、《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协议》共1份; 2、 司法资产鉴定委托书共1页; 3、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批表共1页; 4、 申请书共1页; 5、 民事起诉状共1页; 6、 承诺书共1页; 7、 事实与理由、授权委托书、所函、委托书共6页; 8、 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函共1页; 9、 鉴定庭前质证笔录共1份; 10、现场收方单共21页; 11、《工程量签证单》和《技术变更(洽商)记录》共25页; 12、《A公司中心材料价格表》共11页; 13、 A公司中心施工单位未施工的工程一标段共1页; 14、《A公司中心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共1本; 15、《施工日志》共2本; 16、《结算书》共1本; 17、《竣工图》共23本; 18、 现场施工时间节点表共1张; 19、《现场踏勘记录表》共2张。 鉴定日期: 2017年02月22日至2018年6月27日 (从缴费日期计算) 鉴定地点: 鉴定对象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物流园。 在场人员: 司法鉴定人: **、** 鉴定申请人:*** 二、检案摘要 “***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铜法委评字第053号司法资产鉴定委托书,对A公司中心1号、2号楼和冻库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在鉴定过程中,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采取核对图纸、现场勘查、材料核价和套用定额的方法进行司法鉴定。 1.了解鉴定对象基本情况,明确鉴定范围、内容、目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2.接受并收集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资料; 3.制定司法鉴定实施方案; 4.根据司法鉴定实施方案进行包括查阅资料、核对图纸、现场查勘在内的鉴定工作,整个鉴定过程中并做好与当事人双方的沟通工作,合理的征求双方意见; 5.形成司法鉴定初步成果,复核、审查,形成司法鉴定意见书; 6.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交付与资料交接。 四、分析说明 (一)鉴定范围和鉴定的内容 对A公司中心1号、2号楼和冻库等工程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明确。 (二)鉴定依据 1.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32号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3.2OO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铜法委评字第053号司法资产鉴定委托书; 5.《现场踏勘记录表》; 6.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协议》共1份; (2) 司法资产鉴定委托书共1页; (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批表共1页; (4)申请书共1页; (5)民事起诉状共1页; (6)承诺书共1页; (7)事实与理由、授权委托书、所函、委托书共6页; (8)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函共1页; (9)鉴定庭前质证笔录共1份; (10)现场收方单共21页; (11)《工程量签证单》和《技术变更(洽商)记录》共25页; (12)《A公司中心材料价格表》共11页; (13)A公司中心施工单位未施工的工程一标段共1页; (14)《A公司中心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共1本; (15)《施工日志》共2本; (16)《结算书》共1本; (17)《竣工图》共23本; (18)现场施工时间节点表共1张; (19)《现场踏勘记录表》共2张。 (三)鉴定方法 对法院委托鉴定书中明确需要鉴定的工程造价,依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法律、法规、重庆2008定额,逐项计算工程造价。 (四)鉴定过程 1.2018年02月11日B公司与法院及当事双方踏勘现场; 2. 2018年5月7日向原、被告双方发出初步鉴定意见。 3. 2018年 6月27日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报告。 (五)司法鉴定意见 经鉴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 1、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29,244,789.79元 。 2、争议部分:(1)、桩基础土石方部分按降效计算的工程造价为512,434.38元; (2)、桩基础土石方部分不计算降效的工程造价为418,199.10元。 (六)重要事项说明 1、本次鉴定是按合格工程计算的。 2、A公司中心1#楼、2#楼、冻库、垃圾站、主入口大门和人行入口大门的材料价格按照原、被告认可的施工期间的算术平均数进行调整。 3、垃圾站与1#楼相连、主入口大门和人行入口大门与2#楼相连,按照合同约定,其工程量并入相对应的主体按相应的类别计取费率。 4、鉴定意见中的争议部分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认为在桩基础的施工过程中进行了边施工边排水,应该计算人工降效系数;而被告方认为签定的合同中已规定“不计算基础抽水台班及基础的工程造价不下浮”,合同就由于抽水而引起的降效不应再计算,由于双方双此分歧较大,因此在鉴定意见中该部分列为争议部分。 ![]()
地址:重庆江北区红旗河沟3号轻轨1号出口东和银都B座7、8楼 电话:023-65366488 023-670237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