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托 人: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铜法委评字第***号司法资产鉴定委托书,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委托鉴定事项:
“***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司法鉴定。
鉴定材料:
1、《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协议》共1份;
2、 司法资产鉴定委托书共1页;
3、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批表共1页;
4、 申请书共1页;
5、 民事起诉状共1页;
6、 承诺书共1页;
7、 事实与理由、授权委托书、所函、委托书共6页;
8、 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函共1页;
9、 鉴定庭前质证笔录共1份;
10、现场收方单共21页;
11、《工程量签证单》和《技术变更(洽商)记录》共25页;
12、《A公司中心材料价格表》共11页;
13、 A公司中心施工单位未施工的工程一标段共1页;
14、《A公司中心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共1本;
15、《施工日志》共2本;
16、《结算书》共1本;
17、《竣工图》共23本;
18、 现场施工时间节点表共1张;
19、《现场踏勘记录表》共2张。
鉴定日期:
2017年02月22日至2018年6月27日 (从缴费日期计算)
鉴定地点:
鉴定对象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物流园。
在场人员:
司法鉴定人: **、**
鉴定申请人:***
二、检案摘要
“***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铜法委评字第053号司法资产鉴定委托书,对A公司中心1号、2号楼和冻库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在鉴定过程中,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采取核对图纸、现场勘查、材料核价和套用定额的方法进行司法鉴定。
1.了解鉴定对象基本情况,明确鉴定范围、内容、目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2.接受并收集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资料;
3.制定司法鉴定实施方案;
4.根据司法鉴定实施方案进行包括查阅资料、核对图纸、现场查勘在内的鉴定工作,整个鉴定过程中并做好与当事人双方的沟通工作,合理的征求双方意见;
5.形成司法鉴定初步成果,复核、审查,形成司法鉴定意见书;
6.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交付与资料交接。
四、分析说明
(一)鉴定范围和鉴定的内容
对A公司中心1号、2号楼和冻库等工程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明确。
(二)鉴定依据
1.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32号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3.2OO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铜法委评字第053号司法资产鉴定委托书;
5.《现场踏勘记录表》;
6.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协议》共1份;
(2) 司法资产鉴定委托书共1页;
(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批表共1页;
(4)申请书共1页;
(5)民事起诉状共1页;
(6)承诺书共1页;
(7)事实与理由、授权委托书、所函、委托书共6页;
(8)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函共1页;
(9)鉴定庭前质证笔录共1份;
(10)现场收方单共21页;
(11)《工程量签证单》和《技术变更(洽商)记录》共25页;
(12)《A公司中心材料价格表》共11页;
(13)A公司中心施工单位未施工的工程一标段共1页;
(14)《A公司中心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共1本;
(15)《施工日志》共2本;
(16)《结算书》共1本;
(17)《竣工图》共23本;
(18)现场施工时间节点表共1张;
(19)《现场踏勘记录表》共2张。
(三)鉴定方法
对法院委托鉴定书中明确需要鉴定的工程造价,依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法律、法规、重庆2008定额,逐项计算工程造价。
(四)鉴定过程
1.2018年02月11日B公司与法院及当事双方踏勘现场;
2. 2018年5月7日向原、被告双方发出初步鉴定意见。
3. 2018年 6月27日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报告。
(五)司法鉴定意见
经鉴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
1、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29,244,789.79元 。
2、争议部分:(1)、桩基础土石方部分按降效计算的工程造价为512,434.38元; (2)、桩基础土石方部分不计算降效的工程造价为418,199.10元。
(六)重要事项说明
1、本次鉴定是按合格工程计算的。
2、A公司中心1#楼、2#楼、冻库、垃圾站、主入口大门和人行入口大门的材料价格按照原、被告认可的施工期间的算术平均数进行调整。
3、垃圾站与1#楼相连、主入口大门和人行入口大门与2#楼相连,按照合同约定,其工程量并入相对应的主体按相应的类别计取费率。
4、鉴定意见中的争议部分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认为在桩基础的施工过程中进行了边施工边排水,应该计算人工降效系数;而被告方认为签定的合同中已规定“不计算基础抽水台班及基础的工程造价不下浮”,合同就由于抽水而引起的降效不应再计算,由于双方双此分歧较大,因此在鉴定意见中该部分列为争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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