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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司法鉴定

2018-03-25 10:26:20 来源: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 浏览:112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根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号司法鉴定委托书,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委托鉴定事项:

对“***家具广场的3号楼、5号楼、7号楼及负一层、负二层”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材料:

1.竣工图22页;

2.《***工程施工合同》1份;

3.《***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份;

4.收方单1页;

5.《鉴定委托书》1份;

6.现场踏勘记录表2页;

7.现场照片12页;

8.情况说明1份;

9.外架收方汇总表;

10.收付款记录单、外架用工单各1份;

11.罚款单1份;

鉴定日期:

2018年01月10日至2018年06月15日 (从缴费日期计算)

鉴定地点:

鉴定对象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北环路。

在场人员:

司法鉴定人: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鉴定申请人:刘代华。

二、检案摘要

“某某诉***公司”一案,根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8753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对“***工程的3号楼、5号楼、7号楼及负一层、负二层”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在鉴定过程中,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采取核对图纸、现场勘查的方法进行司法鉴定。

1.了解鉴定对象基本情况,明确鉴定范围、内容、目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2.接受并收集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资料;

3.制定司法鉴定实施方案;

4.根据司法鉴定实施方案进行包括查阅资料、核对图纸、现场查勘在内的鉴定工作,整个鉴定过程中并做好与当事人双方的沟通工作,合理的征求双方意见;

5.形成司法鉴定初步成果,复核、审查,形成司法鉴定意见书;

6.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交付与资料交接。

四、分析说明

(一)鉴定范围和鉴定的内容

对“***工程的3号楼、5号楼、7号楼及负一层、负二层”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二)鉴定依据

1.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32号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

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8753号司法鉴定委托书;

5.现场踏勘记录表;

6.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竣工图22页;

(2)《***工程施工合同》1份;

(3)《***工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份;

(4)收方单1页;

(5)《鉴定委托书》1份;

(6)现场踏勘记录表2页;

(7)现场照片12页;

(8)情况说明1份;

(9)外架收方汇总表;

(10)收付款记录单、外架用工单各1份;

(11)罚款单1份;

(三)鉴定方法

对法院委托鉴定书中明确需要鉴定范围的工程造价,依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逐项计算工程造价。

(四)鉴定过程

1.2018年01月15日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双方踏勘现场;

2.2018年03月29日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双方确认施工部位及无争议部分工程量,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无争议部分进行了签字确认;

3.2018年04月18日向原告、被告双方发出初步鉴定意见;

4.2018年05月16日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就初步鉴定意见进行核对;

5.2018年06月15日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报告。

(五)司法鉴定意见

经鉴定,“***工程的3号楼、5号楼、7号楼及负一层、负二层”的工程量及造价鉴定结论为:

1. 确定部分:工程造价为340,350.46元。

2. 争议部分: 将按原告主张造价、被告主张造价及鉴定造价分别计算,供法院判决时参考。

(1)鉴定工程造价为15,210.75元。

(2)按原告方主张工程造价为100,423.59元。

(3)按被告方主张工程造价为15,210.75元。

(相应的工程量、单价及造价详见后附《确定部分造价汇总表》、《争议部分造价汇总表》)。

(六)重要事项说明

1.工程造价中确定部分:裙楼、地下车库、大棚及3#楼挑架按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执行,工程量按竣工图、收方单、现场踏勘记录表及鉴定过程中双方签字确定的工程量计算。

2.工程造价中争议部分:争议部分为负一层(地下商场)的结算方式,因施工合同中只约定了裙楼、地下车库、挑架、大棚的单价及工程量计算方式,现负一层的使用功能为地下商场,在施工合同中无相应的单价,原告方主张适用裙楼单价(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算),被告方主张适用地下车库单价(工程量按实际搭设面积计算)。本机构建议争议部分采用地下车库单价(工程量按实际搭设面积计算),原因如下:

(1)按合同相应单价对应的部位:负一层与地下车库均位于地下,而裙楼是地上部分,因此适用地下车库单价较为恰当。

(2)按合同相应单价对应的工艺:合同中约定裙楼为挑架或双排脚手架,地下车库为假双排脚手架,搭设的工艺存在区别。因负一层与地下车库脚手架为垂直相连的整体,可以推定负一层的搭设方式与地下车库相同,因此适用地下车库单价较为恰当。

(3)按现场实际的搭设部位:裙楼与相邻建筑无连接,需沿建筑物周边满搭外脚手架;负一层与地下车库均与相邻楼栋地下部分相接,且相邻楼栋先期施工,在连接部位未搭设脚手架,只需沿建筑物周边局部搭设,因此工程量按实际搭设面积计算,适用地下车库单价较为恰当。

3.对于我公司04月18日出具的交换意见稿,原告坚持认为“1.对三、五、七号楼负一层(商场)争议部分按《外架劳务承包合同》进行核实;2.建筑面积按竣工图建筑面积进行计算;3.价格按照《外架劳务承包合同》第六条第一款……3号、5号、7号裙楼(非标层)(挑架或双排架)11.5元/m2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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