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财税政策 >> 小微企业亏损,季度申报是否还需勾选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亏损,季度申报是否还需勾选小型微利企业?

2018-02-05 13:09:14 来源: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 浏览:166

小微企业亏损,季度申报是否还需勾选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亏损,季度申报是否还需勾选小型微利企业?

  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无论是否亏损,均应在季度申报表主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当期亏损且本年度以前季度未享受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直接保存主表即可,无需填写附表3(无需补零保存,补零保存也可以通过);当期亏损但本年度以前季度享受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填写附表3,补零保存。

  2.企业前三个季度亏损,第四季度盈利,但全年累计亏损,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按照“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中累计金额确认应缴税额。

  3.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当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自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不需要申报缴纳?

  答:设立当年分支机构不需要分摊,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



重庆市合川区开源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1024号、1108号      

 电话:023-42838333 联系邮箱:cqkaiyuan2005@126.com  QQ:1026366761  版权所有©2023-2028, 重庆市合川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