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行规行约2025-01-16 11:31:38 来源: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 浏览:3次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 行规行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协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做大做强企业,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规范行业内经营行为,协调协会内外关系,推进信息共享,促进技术交流,共同拓展市场,规范行业管理,净化竞争环境,整合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努力为重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一条 本规约是建立企业自律性机制,规范协会会员单位经营行为,是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理事会负责行业规约的监督、检查。会员企业必须认真自觉遵守。 第三条 协会行业道德是文明发展、礼貌待客;尊重知识,爱护人才;科学管理、文明生产;公平交易、讲究诚信;团结协作、共谋发展。任何会员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字样注册公司。 第四条 会员企业必须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和劳动用工保护措施,不得互相挖人才(包括职工),企业之间人员调济必须协商一致,在给予合理补偿后,方可调济。对擅自跳槽的技术人员和员工,企业报协会备案,予以公布,其他会员企业不得录用。对擅自录用协会会员企业人员的协会成员严厉处罚。 第五条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协会内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竞争/拉动内需原则,违反本条的,按规定严厉处罚。协会牵头根据多数会员的要求,按供给方的指导价格及最低保护价格,杜绝价格欺诈。协会会员不得向外界透漏协会指导价格及最低保护价,不得透漏客户的商业机密。违反本条的,按规定严厉处罚。 第六条 共同开展市场宣传。筹措专项资金开展自我形象宣传。宣传方案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服务、信息发布等服务,达到资源共享。及时与相关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人员联系协调,为协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鼓励协会会员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协会将与之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坚决保护会员企业正当权益,当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对外贸易活动中,受到权益侵犯,由协会出面协调处理,并依法参与维权诉讼。 第九条 对会员企业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协会及时组织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报协会理事会裁定。理事会根据其性质,一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二是赔偿损失;三是扣除违约保证金;四是对屡教不改的采取行业内部通报和网上公布及新闻媒体曝光,并取消会员资格,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等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十条 本规约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本规约解释权归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理事会,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府法规为准。 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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