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章程2025-01-16 11:09:42 来源: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 浏览:6次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ongq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ssociation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第二条 本会为重庆市内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重庆市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交流与合作,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重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提升和发展,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社团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业务范围为: 开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宣传、培训、咨询等服务;按规定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行业调研和信息发布;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重庆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都具有入会资格。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的优先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和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与下列处分: (一)协会给予警告; (二)协会给予通报批评; (三)协会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情节严重的协会给予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单位。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单位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荐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选举); (三)其他决议,须到会会员1/2以上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人数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决定名誉职务和顾问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协会负责人及常务理事,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 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会长或授权秘书长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轮值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协会对外开展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召开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和换届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在履行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轮值会长制,由副会长轮流执会,任期一个月。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对外开展工作; (二) 参与值轮当月协会工作计划的制定; (三) 推动值轮期间协会有关活动的推进; (四)牵头轮值期间协会主题活动的策划推进。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负责协会文件审签;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负责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报理事会批准; (七)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方案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有2/3以上的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监事长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协会负责人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监事会; (二)负责向会员大会作年度监事工作报告; (三)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内容: (一)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执行情况; (三)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份,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规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设立顾问 第五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协会设立顾问若干名。 第五十二条 顾问条件 (一)在全市科技创新企业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二)热心协会工作,关心协会和会员企业的发展; (三)愿意参加协会相关会议和活动;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十三条 聘任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顾问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表决同意。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共重庆市工业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单位)、资助人(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房租和人员薪酬、差旅等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或注销: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5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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