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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章程

2025-01-16 11:09:42 来源: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 浏览:8

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Chongq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ssociation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为重庆市内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组织重庆市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交流与合作,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整合社会资源,搭建合作共赢平台,促进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重庆市工业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在重庆市渝北区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会会员自觉遵守党的方针、政策、法规,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接受与本会利益有关的决策、调研、咨询,提出相关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会员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

(四)组织本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等单位进行技术交流与协作。

(五)开展创品牌,塑形象活动,组织市场开拓,建立信息平台,发布市场信息,开展展览展销,推介名特优新产品。

(六)整合服务资源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科技创新、品牌提升、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促进会员高质量发展。

   (七)按规定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考察、学习、交流和培训活动,总结交流企业发展与管理经验,探索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推广管理创新成果。

   (八)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的经验,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产销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和科学决策依据。

(九)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重庆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都具有入会资格。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提出申请;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的优先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情节严重的协会给予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表决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过半数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原则上采取差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

(二)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

(四)热爱本会工作和奉献精神。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送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党建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 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吸收和处分;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信息公开办法、本会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负责人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不低于1/2。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 名。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会长、副会长应当具备理事资格。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再连任一届。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八)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协助会长对外开展工作,参与协会工作计划的制定并推动有关活动的策划和推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负责人、理事的选举结果(含届中调整)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监事、监事长的产生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七)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监事会;

(二)负责向会员大会作年度监事工作报告;

(三)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建立《会员管理办法》《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规定》《理事会议事制度》《会员大会制度》《民主选举与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纠纷协调机制》《外事工作管理》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三条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业务指导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协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采用前款规定流程换届的,换届材料经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召开会员大会换届选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十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协会会长、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民政局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八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或注销: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第八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协会2025年2月27日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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