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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川区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

2020-04-15 16:59:40 来源:天坦代理记账 浏览:28

 

 

 

合川府办发[201484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合川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合川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31

 

合川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14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区党政机关,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区工商联,全区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  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外和市辖区县、区内各镇街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

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的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我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地区

住宿费标准        (元/人、天)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市外

重庆市外

480

330

市内

合川区外重庆市内

450

300

区内

城区单位(含主城三个办事处)到其它镇街;主城三个办事处外镇街到城区

200

180

第十二条  厅局级职务的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住普通标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到重庆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

出差人员到本区外重庆市内的区县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0元。

城区单位和主城三个办事处人员到其它镇街出差、主城三个办事处以外镇街人员到城区或其它镇街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0元。

各镇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村,按实际下村天数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七条  到我区外挂职、交流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出差地的交通费。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经批准参加培训的人员,学习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学习期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学习一个月以内的,学习期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

第十九条  没有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参加区级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由召开会议的单位负担参加会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并解决每人每天误工补贴60元。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重庆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重庆市内合川区外的其他区县城区所在地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到区内各镇街出差,出差地交通费按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如果出差地需延伸到村(社)且未派公务车的,则每人每天再包干使用20元出差地交通费。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区财政局反映。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等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和培训等,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和培训期间、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研究建立差旅费节约的激励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办〔2008107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481日起执行。

 

合川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级机关,是指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民主党派和区工商联。

第三条  区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人数,严格执行开支标准,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区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未按程序批准和未纳入年度会议计划管理的,不得召开会议。

第五条 区级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区级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镇街、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包括区党代会、区委工作会议、区委全委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经区委批准召开的区人代会、区政协全体会、各民主党派和群团工作会。

二类会议:是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各镇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包括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是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各镇街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区级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包括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

二类会议:区级机关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超过1次和会议事项超出规定的,区级机关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送区财政局审核会签,按程序经区委、区政府审核后报批。

三类会议:区级机关应当将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区级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在年度中临时组织召开的二、三、四类会议,应按照会议分类管理进行报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方案,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四类会议均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区级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方案,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区级机关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区级机关不适合通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实行定点管理,到定点饭店(宾馆)召开,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价格低于同等档次定点饭店(宾馆)的协议价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三星级以下(含三星)定点饭店(宾馆)召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省市和远郊区县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主城区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主城区外召开,区委、区政府另有规定或批准的除外。区级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车辆租赁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往返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回原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220

100

80

400

二类会议

160

100

40

300

三、四类会议

130

100

30

26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区级机关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突破。

第十五条  召开常年性的一类会议,经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临时批准召开的一类会议,确需财政安排预算的,应一事一报,专款专用。二、三、四类会议费在承办会议单位的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镇街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区级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宾馆)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或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会期、超规模、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区级机关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管理等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区级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对区级机关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提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修订建议,对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区级机关报送的二类会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组织开展会议定点饭店(宾馆)的政府采购和管理,加强会议费支付结算管理,推进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区级机关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提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修订建议;

(二)负责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一类会议的会务协调工作;

(三)配合区财政局对区级机关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级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内部审批制度,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会议费报销的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审批手续合规,内容真实、完整,支出符合开支范围和标准;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存在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镇街转嫁、摊派会议费现象;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级机关应当精简会议程序,切实改进会风,加强会议统筹,少开会、开短会,意义不大、无实质内容的会议一律不开,已发文安排部署的会议一律不开,性质相似、时间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

区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礼仪人员迎送。金额较大或批量的会务物资,以及金额较大的会务服务外包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并严格管理。

区级机关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礼品、土特产品等,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用公款邀请明星、名人参会,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不包括区级机关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会、论坛等。

第二十八条  区级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区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制定本镇街的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81起执行。

 

合川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区级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区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机关,是指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民主党派和区工商联(以下简称区级机关)。

第四条  区级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区级机关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区组织部审批。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经区组织部同意后方可施行。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区级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

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00

100

50

30

28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区级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四)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以下其他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500元。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区级和各镇街分级管理。区级机关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一条  区级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区级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培训的数量和规模,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向下属单位、各镇街和服务对象转嫁、摊派和报销培训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培训手册、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区级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讲课费和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单位的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级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区级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区级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级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区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培训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街的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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