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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非集体、证明商标) 办事指南

2024-06-11 23:18:10 来源:合川区产业专利导航中心 浏览:7

商标注册申请(非集体、证明商标)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项(非集体、证明商 标)。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商标注册申请 审批类别:

项目编码:

三、办理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 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审查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商标注册的,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 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二)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 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 申请书》1 份、商标图样 1 份; 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 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

三)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

八、申请材料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 文方式提出。 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 标网 “ 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 1 份。 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 置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 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

优先权时,应当适用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的《商标注册申请 书》。

4. 《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 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同一申请人同时办 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 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 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 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 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 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 效期( 一年以上) 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 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 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 一年以上) 内的《外国人永久居 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 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 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商标图样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 1 份商标图样。 以颜色 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 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 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 10 厘米,不小于 5  厘米。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3.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 明,并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 的使用方式。 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 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4.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 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 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 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 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 示。

5.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  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  要求的声音样本, 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说明” 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⑴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 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 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⑵声音样本的要求:

①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 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 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 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 5MB,格式为wav  mp3。 ⑶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 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 完整的中文译文。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 /展出日期、 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 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六)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 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 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肖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  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 当予以说明,不须附送授权书。

(七)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 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 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八)国内大陆地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 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 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 关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以自然 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 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 下事项:

1.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 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 以以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以经营者 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 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 件:

⑴签约人身份证

⑵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 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 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申请人为除 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

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应当以其在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 围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

(九)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知 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九、申请接收方式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 请。提交方法详见  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

http://sbj.cn ipa.gov.cn/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1.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 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 作中心办理。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办事处办理。

4.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办理。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初审公告、注 册公告、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等。

十二、审查期限

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应当自收 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十三、审查收费依据与标准

收费依据: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 号文 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 号文件,财政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 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 号文件。  2019  7  1 日起实施。

收费 项目

纸质申请收费标准

(按类别)

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 收费标准(按类别)

受理商标 注册费

300 元( 限定本类 10 个商品。 10 个以上商品,每超过 1 个商品,每 个商品加收 30 元)

270 元( 限定本类 10 个商品。10 个以上商  品,每超过 1 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 27 元)

十四、审查结果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 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 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

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 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并予公告。

十五、结果送达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

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以数据 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委托商 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

日期,邮寄的, 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 或者没有邮戳的, 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视为送达当事  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 以递交日为准; 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 自文件发出之日起  15 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  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 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30 日,该文件视  为送达当事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有权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 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对需要申请人进行补 正、说明或者修正的,及时回复,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审查 工作。

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 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对驳回申请、 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二)电话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010)63218500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 请。提交方法详见  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

http://sbj.cn ipa.gov.cn/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1.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

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窗口地址请查阅中 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京 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 作中心办理。

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 秀区流花路 117 号内 12、14 号楼一楼  邮编:510014    话:020-83772305

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 宝路 650 号一号楼一楼  邮编 200235  电话:

021-23521800-0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对 山立交科技金融大厦 5 号楼  邮编 400023  电话:

023-65854191、65854187

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历阳大街 6 号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银丰办公区一层  邮编 250002  电话:0531-89700542、89700547

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 东新区永和龙子湖广场 B  32   邮编 450046  电话:

0371-88905323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苏州街 36 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 205 办公  室。

4.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工作  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500

乘车路线:北京市公交 “红莲南路站”公交站;地铁 7 号线 “湾子”站东南 1.7 公里。

十九、公开查询

申请人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的,可以随时通 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询申请状态和结果。公众可以通过国 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 ipa.gov.cn)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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