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商标无效宣告2024-06-07 10:15:31 来源:合川区产业专利导航中心 浏览:6次关于商标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可自行办理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也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当事人自行提交无效宣告申请可以以纸质形式提交,也可以网上以电子形式提交。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在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商标评审及行政复议相关书式中下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两个书式,按相关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可参考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栏目评审知识短视频相关内容提交),可自行至中国商标大楼大厅评审窗口提交办理或者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商标局(评审业务)收。网上提交的,可登录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按系统提示自行提交申请。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目前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或答辩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时,均应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或答辩材料(包括各类后续材料)。文件大小超出容量限制的将无法提交,也不能再通过纸质、光盘、U盘等其他不符合商标电子申请规定的形式提交相关材料。上述业务的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网上申请或答辩前,应对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提交电子材料的规模进行充分评估,预估材料可能会超过限制的,建议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申请或答辩。(商标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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