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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会计核算与审计中的注意事项

2024-07-11 18:02:49 来源:工程竣工决算咨询服务 浏览:7

一、会计核算事项

在核算时,一般要设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四个科目来核算基建项目实际投资情况 。在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这四个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本科目核算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应设置“建设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具体的核算内容参考《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设备本身的价值计入设备投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计入对应的科目中。 

注意事项:建筑工程投资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与建筑物密不可分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但是有些设备虽然也是列入了工程预算也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如中央空调主机、冷却塔、电梯、大楼智能设备等,由于能够单独形成交付使用资产,现在实务中通用的做法是计入设备投资,而不是计入建安投资。 

设备投资:本科目核算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注意事项:建安投资中安装工程是针对需安装设备而做的工作,因此这部分安装支出需要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中的设备价值中,即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已安装设备的价值有一部分是从“设备投资-在安装设备”中转入的,而该项在安装设备对应的安装工程支出是从“建安投资-安装工程投资”中转入的,因此在进行安装工程核算时要以需安装设备的明细来核算,而有些无法对应具体设备的安装工程支出则需进行分摊。

待摊投资:核算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研费、临时设施费等等。具体核算内容见会计制度。 

注意事项: 

(1)待摊投资在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时,只分摊计入建筑工程项目和需安装的设备中,不需分摊到不需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和其他投资所核算的项目中。分摊待摊投资时,分摊基数是建筑工程项目和在安装设备投资支出。

(2)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待摊投资中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计算标准见文件附件。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 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重庆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建管费超标准的,应事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前述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建管费总额控制的规定。

(3)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4)代建制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文件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特殊情况需超额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重庆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超标准的,应事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5)因压缩建设规模导致实际投资额低于概算总投资的项目,按扣减土地总费用后的实际总投资(不含项目建管费或代建管理费)作为基数分档计算控制限额。

(6)借款利息计息期间和建管费计算期如何确定: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第(六)点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因此实务中计息期间一般从项目借款开始日算至符合验收条件之日起的3-9个月,同样,建管费的截止日也通常是符合验收条件之日起的3-9个月。

但实务过程中遇到过这种情况:重庆市公租房项目分若干期建设,一期和最后期建成时间跨度达2、3年,本来前期完工项目的计息期应在该期单项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不久,但企业提出前期完工项目的部分工程款是项目完工后才贷款来支付的,因此请示财政后将计息期调为整个项目竣工完工后。

(7)在建设单位同时实施多个项目,无法按项目直接归集建管费和利息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摊范围和原则,对会计核算不清及不合规不合理的分摊不得列入决算总投资。

(8)待摊投资审计中还要关注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摊派的费用不得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已签订合同的国家有收费标准的勘察、设计、监理、环评等费用,审计时还应按收费标准测算合同金额是否超过收费标准,同时关注其经济活动是否取得对应的实施成果资料,如勘察设计报告、监理报告、环评报告等。

其他投资: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役畜、新建单位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以及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购建的固定资产哪些应计入建设成本,哪些不应计入? 

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中的固定资产构建支出应计入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 科目核算。建设单位用留成收入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无偿调拨给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不能计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2)其他投资中的无形资产包括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单位购买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这里说的是取得出让地的支出计入“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而取得划拨地的土地征地及拆迁支出,原则上如果只是支付了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费用性质的,列入“待摊投资”;如直接与国土资源局签定购地合同支付了对价的可以考虑列“其他投资”,交付使用时转入“无形资产”。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屋和为生产使用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农林建设单位的基本畜禽购置,是指新建农场外购的大牲畜(如种畜等)、各种禽类(如鸡群、鸭群等)。老农场自繁自养或外购补充的基本畜禽支出应按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畜禽支出一般包括:
  (1)基本畜禽购置费用;
  (2)基本畜禽在移交生产单位前所发生的各种饲养费用。
  农林建设单位的林木支出,是指各种经济林木的造林费用。一般包括:整地、种植和幼林抚育等支出。
  其他投资-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单位购买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
  其他投资-递延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工程成本而应单独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等。 

二、审计关注其他事项:

1. 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如初设批复中未批购置汽车,实际购置了汽车;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大大超过概算批复的面积;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及对概算金额的调整需报原审批机构审批。如无变更审批文件,对超概部分(建设内容及金额)应作审减或保留意见披露,这里的审减是针对项目帐而言,即这部分不能纳入项目投资成本。但由于审减部分仍是转固资产的一部分,这部分支出不能由项目资金来开支,只能由业主自有资金来承担,所以最后审减部分实际还是要转固。如:一个项目概算批复建2000平方米的房屋,实际建了3000平方米,超概的1000平方米要从项目投资中审减,项目决算审计只能认可20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交付使用资产。超概的1000平方米的支出由业主自有资金承担,并作为业主的固定资产入帐。

2、在审计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应收款项的发生额,因为可能提示建设资金存在挪用的情况。

3、对基建资金来源的审计要关注基建拨款和基建借款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存在上级主管部门截留项目资金?

4、关注建设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情况?

5、关注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的实施情况。

6、关注待核销的基建支出是否经过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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