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2024-07-11 15:07:34 来源:工程竣工决算咨询服务 浏览:5次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库容0.1亿―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跨区县水资源配置工程,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项目、市内其他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电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燃煤燃气火电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火电站项目(如生物质发电、煤层气等)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燃煤燃气热电站(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热电项目(含余热余气发电、不含掺烧煤炭热电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他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共用输配电网(含地方电网、增量配网和迁改工程)项目、需要从输配电价中疏导的其他电网专项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不属于共用输配电网的项目(如用户专用输变电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及其他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铁路专用线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有关建设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还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千吨级及以上的独立船闸项目,非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的航电枢纽项目,以及其他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的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有关建设规划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机场地区外、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项目,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汽车整车产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还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需跨区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以及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主体实施的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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