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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9-10-10 13:57:24 来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网 浏览:68

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发明创造,发挥专利对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合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随经济发展逐年适度增加。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和奖励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应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和奖励企业发明专利。 
  第二章 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资助和奖励对象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在合川辖区的企事业单位;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为户籍在合川辖区的个人。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专利统计范围属于重庆市合川区。 
  第五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 
  1.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及实审费后,按照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利申请资助。每个生产型企业每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非生产型企事业单位每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2.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及实审费后,按照1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利申请资助。每个个人每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3.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际发明专利的,按照 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授权资助。                                    
  1.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后,按照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2.个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后,按照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3.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前9年所缴纳的国内发明专利维护年费予以资助。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票据据实资助(符合减缴条件的,须申报减缴后按减缴后的金额予以资助),不含滞纳金。 
  4.对获得美、英、德、意、日、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资助不超过10000元/件(每项专利最多获得2个国家专利权资助)。 
  (三)有效发明专利引进奖励。 
  鼓励我区企业围绕我区汽摩装备制造、医药器械、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从区外引进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每年择优评选出不超过100件的有效发明专利,被评选出的有效发明专利前5年内可享受1000元/件·年的奖励,并同时享受我区国内发明专利维护年费资助政策。  
  (四)专利维权资助。 
  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有效专利受到不法侵害,应积极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在维权行动结束6个月内,持开展维权行动产生的直接费用的有效票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申请专利维权资助。区知识产权局可按一定比例资助,每件维权案件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第三章 申报、受理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 
  专利资助和奖励的申报应由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一)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申报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请求书(复印件); 
  4.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费、实审费的票据;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二)专利授权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申报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年费、登印费的票据;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三)国内发明专利维护年费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国内发明专利维护年费资助申报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年费收据(复印件)。 
  (四)有效发明专利引进奖励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有效发明专利引进奖励申报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 有效发明专利引进合同(复印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地址变更通知书; 
  4. 发明专利新颖性、创新性等有关证明材料; 
  5.最近一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年费的票据(复印件)。 
  (五)专利维权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专利维权资助申报表; 
  2.维权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票据(复印件); 
  3.最后一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缴纳的年费收据(复印件)。 
  (六)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奖励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中国专利奖奖励申报表; 
  2.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证书(复印件)。 
  凡申报以上资助、奖励事项,涉及企事业单位的需要提交在本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的需要提交本人重庆市合川区户籍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同时所有申报表都需提供纸质件和电子件,符合资助和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区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所有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以上所有资助和奖励资金原则上由财务部门转账拨付(企事业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农村商业银行储蓄卡账号)。 
  第七条 受理与审批 
  (一)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分季度审批。 
  区知识产权局在每季度末对该季度的申请进行集中审核批准(发明专利引进每年审批一次)。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财政局审核拨款,并由区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当年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4.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企业申请专利原则上要与其生产经营相关联,如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的,一经发现和核实,不予资助和奖励,对已资助和奖励的经费全额追回或在今后的专利资助和奖励中予以等额扣除;对恶意套取资助超过其当年申请资助10%以上的,区知识产权局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自当年起3年内对该单位或个人不再予以专利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修订)(合川府办发〔2015〕32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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