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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2024-10-31 09:08:46 来源:重庆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23

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限制性条件,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的投资,属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5%的征收率差额征税;
   2)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适用一般计税:受让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再转让,则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土地未进行开发而直接转让的,土地价款不能抵减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5%的征收率差额征税;
   2)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且不适用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即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适用税率即9%计算销项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按3%(现行政策可以减按1%)的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差额计税;
   2)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适用3%(现行政策可以减按1%)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文件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出台,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期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0%;2019年4月1日起,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9%。如果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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