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混凝土同时适用两种增值税计税方法吗?2024-10-08 08:59:04 来源:重庆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10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混凝土同时适用两种增值税计税方法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适用税率为13%。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混凝土不能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即不能一部分开具3%征收率发票、一部分开具13%税率发票。 注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混凝土,同时提供受托加工混泥土劳务,属于两种不同的应税行为,属于兼营行为。对其销售自产混泥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对其受托加工劳务只能一般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将简易计税的自产商品混凝土项目,与受托加工劳务分别核算,就可以同时适用两种计税方法:对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适用简易计税 3% 征收率;对受托加工劳务,适用一般计税 13% 的税率,同时,与受托加工劳务有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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