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到期,续期费用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基数2024-09-23 14:21:36 来源:重庆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8次土地到期,续期费用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基数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民法典》);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未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事项有具体规定,具体续期事项需要参地方政府的续期规定。如深圳市规定, “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如海宁市规定, “出让到期土地准予续期的,续期出让年限工业用地不超30年,商业及其他用地不超20年,且原出让年限与续期出让年限之和不超该土地用途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续期出让起始年限自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到期日次日起算。”。 从上述国家层面“续期”原则和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可知,现有规定下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缴纳的续期费,具有延长了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补缴原(初始)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的性质。如原土地出让合同出让期限40年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续期10年缴纳续期费500万元,则视同合计取得土地使用权50年总计支付土地出让金4500万元。 依上述规定,按房产税计税基础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土地使用权到期缴纳的续期费,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应从续期合同约定的续期起始年度月份起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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