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罚款、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024-09-10 08:56:46 来源:重庆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10次罚款、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经营过程中会面临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交易对象等主体因各种原因而支付的各类罚款、罚息、违约金、滞纳金,那么这个支出都是实际发生的,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让我们来逐项分析: 经营性罚款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产生,产生的依据一般都是合同,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反相关合同义务产生的罚款、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这些并非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合同双方的合意,因此,这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罚款、罚息、违约金、滞纳金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税前扣除的事项应具有相关的凭证,如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违约金,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方凭发票在税前扣除;不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违约金,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方凭借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在税前扣除。 行政性罚款属于行政、刑事关系产生的处罚,如果允许税前抵扣,相当于国家为其支付了25%的罚款,不能完全起到惩戒的效果,所以一律不能在税前扣除。刑事上,犯罪判处的罚金不能税前扣除;行政上,税务罚款、交通罚款,环保罚款等等,不可税前扣除,应按照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非税收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罚款、罚金和没收财物的决定都是由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其他单位无权决定。银行加收的罚息不属于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滞纳金、因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具有税收滞纳金性质,此类滞纳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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