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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母揽子干”,印花税谁来交?

2024-09-02 14:46:48 来源:重庆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7

建筑企业“母揽子干”,印花税谁来交?

“母揽子干”是指,建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母(总)公司自业主承揽工程后,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子(分)公司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的特殊经营模式。

     根据印花税法所列税目税率表,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法定税率为万分之三。

   乙建筑公司自甲业主单位承揽工程合同,不考虑特定主体的税收优惠,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所列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现在,作为母公司的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建筑合同后,又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的方式,将工程交由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谁呢?

   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只能是与合同的书立人,即母(总)公司。

  如果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业主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将建筑服务的提供者由母公司转为子公司,这个三方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案是,三方协议不属于应税凭证,各方均无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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