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公司“减资”的会计处理实质过程,来看“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涉税情形2024-08-26 16:31:03 来源:重庆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40次从公司“减资”的会计处理实质过程,来看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涉税情形 公司法规定的规范的符合规定的减资是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税法对该事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暂无专门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按上述规定,对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涉税问题,可按减资的会计处理方式实质并结合现有税法规定来确定其税务处理方式。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问题,从经济实质上考虑应属于按公司法减少注册资本,会计上减少实收资本的金额却未足额退还股东款项的情形,按会计核算规则可将减资分解为如下会计核算过程(如公司减资100万元,投资方未收到任何支付): 投资方 借:其他应收款 100万元 贷: 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元 被投资方 借:实收资本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100万元 2、未收到现金,核销债权债务 投资方 借:营业外支出 1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100万元 被投资方 借:其他应付款 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元 3、未收到现金,视同权属性交易 投资方 借:资本公积 1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100万元 被投资方 借:其他应付款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万元 按上述减资事项分解分录,“未收到现金,视同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由于不影响损益、不影响未分配利润的变动,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情况应仅指“未收到现金,核销债权债务”的会计处理情形。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未收到现金,核销债权债务”的会计处理情形下,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涉税事项如下: 一、投资方 1、经济实质 投资方主动放弃对被投资方的应收债权,未追偿。 2、税法规定 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涉税情况 被投资方减资投资方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债权核销计入营业外支出形成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二、被投资方 1、经济实质 被投资方减资形成的对投资方的债务无需支付,属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债务的豁免。 2、税法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4、涉税情况 被投资方减资形成的无需支付投资方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收入(未分配利润),属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债务豁免,属于投资方无偿给予被投资方的货币性资产,应计入被投资方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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