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否把结余的加计抵减额结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2024-08-26 14:26:16 来源:重庆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5次能否把结余的加计抵减额结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 问:我公司是一家先进制造业企业,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存续分立出一家企业,请问我公司结余的加 计抵减额能否结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抵减?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 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 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称加计抵减政 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 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 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 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 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3年12 月6日在互动交流-回应关切版块发布《集成 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 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一》第五问“企业A属 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 企业A和企业B,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 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解答 如下,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由企业A继续抵减,不能结转或部分结转至分立后新 成立的企业B抵减。如果企业B符合加计抵减 政策规定,应按照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自 行计提加计抵减额。 因此,你公司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能结 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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