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为研发活动购进的材料一次性费用化,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2024-08-21 14:58:23 来源:重庆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7次问:我企业为进行研发活动,购进材料专用于研发。会计准则规定该部分不符合存货的定义,需要在入库时直接费用化,但这部分材料在当期没有实际领用。对于这些材料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费用化的金额全部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描述“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按照实际会计处理,全部进行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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