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研发费用与高新产品收入的问题2024-08-21 14:56:21 来源:重庆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8次问:我公司为制造业企业,于2023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业务发展需要,近期设立全资子公司,后续我公司仅负责研发,不再进行生产,由子公司负责生产环节,上游材料供应商均直接和子公司进行交易。成品由子公司销售给我公司,我公司再行对外出售。逆流交易产品价格按我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请问后续经营中,按照实际情况,我公司已转变为贸易型企业,那么研发新产品的高新收入如何确定。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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