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税收法规 >> 专家解读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是指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是指哪些?

2024-08-21 14:50:06 来源:重庆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7

问: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是指哪些?是否包括存款利息、理财产品收益(保本理财、非保本理财)、贷款利息、各种债券的利息?

答: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利息收入应作为经营所得计算,对外投资的利息和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东和银都B座7、8层  电 话:023-81315537    传 真: 023-65366488
联系邮箱:tanxl@126.com  QQ:1026366761  版权所有©2014-2018, 重庆市合川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