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是否属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收到报废款能否按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2024-08-15 11:25:35 来源:重庆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23次
报废汽车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后,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
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需要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这意味着,报废汽车的处理涉及到特定的账务处理,包括增值税的处理,但这些处理是基于车辆已经不再是企业的固定资产这一前提。
从会计和财务的角度来看,已经报废的车辆不再被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或由于技术改进等无形磨损,使得固定资产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取消处理。
在车辆报废后,其价值已经从企业固定资产账户中核销,因此不再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报废流程完成后,这些报废车辆会被从固定资产账户中清除,相关的报废损失或收益会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如果报废设备有残值或变卖收入,这部分收入会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因此,报废汽车不属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收到报废企业收入增值税如何缴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此外,针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报废车辆已经不是单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范围,不能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增值税享受简易计税,应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

相关文章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东和银都B座7、8层 电 话:023-81315537 传 真: 023-65366488
联系邮箱:tanxl@126.com QQ:1026366761
版权所有©2014-2018, 重庆市合川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