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关于设立“头雁”产业联盟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12-17 14:11:37 来源: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 浏览:319次
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关于 设立“头雁”产业联盟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全体会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更好地服务在渝“头雁计划”校友成长发展,凝聚广大校友力量,推动产业协作与资源整合,助力重庆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在四川农业大学继续管理学院和乡镇振兴学院的指导下,经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以下简称“重庆校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在重庆校友会框架下设立“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头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盟定位与宗旨 联盟是重庆校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非营利性产业协作平台,秉持“母校情深、雁阵齐飞、产业共生、乡村共兴”的宗旨,围绕产业合作、金融服务、品牌推广、公益行动等领域开展专业化服务,致力于为会员成长赋能、为母校荣誉增光、为重庆乡村振兴与农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组织架构与人员设置 联盟组织架构及首届负责人人选已经专题会议研究推荐,并报重庆校友会理事会批准,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三、管理办法与运行机制 为规范联盟的设立、运行与管理,重庆校友会制定了《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头雁”产业联盟管理办法》(见附件2),对联盟的设立程序、组织职责、活动开展、经费管理、监督考评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联盟各项工作须严格遵照执行。 四、工作要求 联盟成立后,应积极履行职责,围绕产业协作、资源共享、公益服务等方面扎实开展活动,切实发挥平台作用,团结凝聚在渝“头雁”校友,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各会员应积极参与联盟活动,支持联盟建设,共同营造合作共赢、互助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联系方式 联盟工作由重庆校友会秘书处统筹协调,具体事务请联系秘书处工作人员: 熊 红:18080339555 万瑞卿:13098655888 雷 敬:13666271536 雷成忠:18580227619 苏 华:15823987930 特此通知。 附件: 1.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头雁”产业联盟组织架构及人选名单 2.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头雁”产业联盟管理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1:
注:上表如无人选的,待今后陆续增补。 附件2: 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 “头雁”产业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头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设立、运行、管理与监督,提升联盟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校友资源整合与产业协作,依据《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章程》(川农渝校[2025]第1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性质 联盟是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非营利性产业协作平台,秉持“母校情深、雁阵齐飞、产业共生、乡村共兴”的宗旨,紧密围绕“情感凝聚、事业赋能、区域发展”三大核心职能开展活动,致力于为会员成长赋能、为母校荣誉增光、为重庆乡村振兴与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 第三条 联盟组织关系 1.联盟在四川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乡村振兴学院指导下,接受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以下简称“重庆校友会”)的全面领导与监督; 2.联盟会员即为重庆校友会会员,四川农业大学在渝“头雁”学员可自愿申请加入重庆校友会,从事联盟相关产业的重庆校友会非“头雁”会员亦可自愿加入联盟; 3.联盟重大事项须报校友会理事会审议或备案。 第四条 联盟基本原则 联盟运作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协商、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公益优先”原则,坚持非营利属性,注重社会效益与校友服务。 第二章 联盟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联盟设立条件与程序 重庆校友会下设“头雁”产业联盟,联盟下可设置若干专业组(根据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如粮油及经作产业组、养殖产业组、加工产业组、社会化服务组、品牌运营与市场组及政策咨询组等。具体条件与程序: 1.联盟及联盟专业组由五名以上“头雁”校友会会员联名发起,或由重庆校友会理事会提议; 2.发起人须提交联盟及产业组设立方案或联盟管理(实施)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联盟及联盟专业组名称、服务方向、组织架构、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等; 3.方案经重庆校友会理事会审议,获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后批准设立; 4.校友会颁发联盟联盟及产业组设立文件,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六条 联盟事项变更程序 1.联盟或联盟专业组名称、服务方向、组织架构等重大变更,须经联盟内部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变更方案须提前15日报重庆校友会理事会备案; 3.涉及管理办法修订的,按校友会相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终止条件与程序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重庆校友会理事会可决定终止联盟或联盟专业组运行: (1)连续两年未开展实质性活动; (2)会员满意度调查低于60%; (3)严重违反重庆校友会章程或本办法; (4)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提议解散。 2.终止前须进行资产清算,剩余资产全部捐赠至重庆校友会公益或科研基金账户; 3.终止决定由重庆校友会理事会公告。 第三章 联盟组织架构与人员 第八条 联盟组织设置 联盟设立: 1.联盟顾问若干名,负责联盟业务技术指导; 2.联盟主任1名,全面负责联盟工作; 3.联盟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4.联盟秘书组,组长1名,副组长2名,秘书若干名,负责日常事务与联络; 5.联盟专业组若干,设组长或召集人1名,按专业、服务领域或项目设立。 6.区县联络组,设组长1名、各区县联络人1名。 第九条 联盟领导产生与任期 1.顾问由母校领导和重庆校友会副会长以上领导担任; 2.主任由重庆校友会常务会长兼任,副主任由重庆校友会理事以上领导或“头雁”会员担任; 3.联盟秘书组组长、副组长、秘书由联盟主任推荐确定; 4.联盟专业组组长和区县联络人由重庆校友会理事或“头雁”会员担任。 以上人员统一由重庆校友会聘任,聘期均为5年,可连任1次。 第十条 联盟职责要求 1.联盟顾问:主要负责政策咨询及业务指导; 2.联盟主任:主持联盟全面工作,制定年度计划,统筹资源协调,代表联盟出席相关活动; 2.联盟副主任:协助主任落实各项工作,分管特定领域; 3.联盟秘书组组长、秘书:负责会议组织、档案管理、信息报送、会员联络等日常工作; 4.联盟专业组组长:在联盟统一安排下开展本专业(产业)服务或组长沙龙或调研活动。 5.联络人:区县联络工作,上传下达。 第四章 联盟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权利 1.平等参与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2.享有联盟提供的产业信息、合作对接、品牌推广等服务; 3.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4.自愿加入或退出联盟(不影响重庆校友会会员身份)。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义务 1. 遵守重庆校友会章程及本办法; 2. 积极参与联盟活动,维护联盟声誉; 3.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与业务资料; 4. 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或有损校友会形象的活动。 第五章 联盟活动开展与职责 第十三条 联盟组织活动 联盟及联盟专业组每年应至少组织以下活动: 1.两次以上面向全体校友的公益活动; 2.四次以上产业研讨、项目对接或经验交流活动; 3.一次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汇报会。 第十四条 联盟服务方向 1.产业合作:推动农业、科技、教育、文旅等领域项目对接; 2.金融服务:协助校友企业融资、保险、财税规划等; 3.品牌推广:统筹“头雁臻选”“川农头雁”等品牌使用与推广; 4.公益行动:组织乡村振兴、助学助农、科普培训等公益活动; 5.资源对接:共享母校科研、专家、基地等资源,优先服务乡村振兴示范县。 第十五条 联盟信息报送 1.联盟须按季度向校友会理事会提交: 2.工作简报,包括活动方案及总结、项目进展、会员反馈等); 3.财务简表,包括收支明细、余额等财务分析说明; 4.下季度工作计划。 第六章 联盟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1. 按照重庆校友会规定缴纳会费,联盟不再向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2. 可接受校友或企业的自愿捐赠、赞助; 3. 可申请校友会专项活动经费; 4. 品牌推广等项目可按相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管理 1.严格执行《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活动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川农渝校[2025]第1号); 2.所有收支纳入校友会统一账户核算,设立产业联盟子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年度经费余额可结转使用,或捐赠至校友会公益账户; 4.严禁私分、挪用、侵占联盟经费。 第十八条 联盟品牌使用与推广金 1.使用“头雁臻选”“川农头雁”等集体商标须提前报重庆校友会审批; 2.可按销售额1%–3%收取品牌推广金,纳入校友会统一核算管理; 3.推广金主要用于项目(品牌)建设、宣传推广、质量监督等相关支出。 第七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九条 内部监督 联盟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定期向会员通报活动开展与经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头雁”会员质询与建言献策。 第二十条 校友会监督 重庆校友会理事会对联盟进行年度考评,内容包括: 1.活动开展情况与会员满意度; 2.经费收支管理合规性; 3.品牌使用与维护情况; 4.社会影响与校友反馈。 第二十一条 奖惩机制 1.对表现突出的联盟组织或个人,重庆校友会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违反规定的联盟组织或个人,重庆校友会可责令整改、暂停活动或撤销设立。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 各联盟专业组应在本办法通过后30日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活动规范、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等,报重庆校友会备案后公示实施。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 2025年12月15日
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联络处 地址:重庆江北区红旗河沟3号轻轨1号出口东和银都B座7、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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