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章程2023-10-29 13:25:10 来源:四川农业大学校友会重庆分会 浏览:65次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四川农业大学(下简称“川农大”)校友总会指导下的由重庆市川农大校友(即在重庆市主城及区县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川农大校友、重庆籍在市外工作和生活的川农大校友)自愿结成的区域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并根据《四川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重庆市委、市政府制订的地方规章制度和政策,弘扬“川农大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严谨自律,加强与母校和重庆市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络, 增进情谊、共享资源、开拓创新,促进教育、科研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与发展,共同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为重庆的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四川农业大学校友总会、重庆市教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重庆市主城区:暂定在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东和银都大厦B栋7楼(即红旗河沟轻轨站1号出口附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与重庆市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广泛开展重庆市内外校友科技协作、信息共享、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 发挥重庆市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发展作贡献,为重庆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三) 协助母校做好招生和校友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师弟师妹们制定职业规划; (四) 依法依规编发校友活动动态,展示校友荣誉,建设和维护多元宣传平台和校友信息数据库等基础工作; (五) 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和校友事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以个人为主,也可以是团体(按属地分区县和市级机关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凡在四川农业大学(包括四川农业大学并入四川大学时农学院、四川林业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参加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川农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均为川农大校友,其中现在重庆市主城及区县工作和生活的川农大校友、重庆籍在市外工作和生活的川农大校友,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和会员信息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推选权、被推选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任务,联络校友,参加并支持校友会活动; (四) 加强学术文化交流,关注和支持、促进母校的发展;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包括个人)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届3-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20至40名理事组成;理事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分配,人选由各地校友协商推举产生,一般情况每个区县不超过1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位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理事会任期3-4年,理事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力和感召力;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名誉会长不受年龄限制),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中至少有1名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或川农校友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川农校友总会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完成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二)川农大校友总会及政府财政资助; (三)校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捐赠; (四)依法组织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资金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川农大校友总会审查,并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再会员代表会讨论,可再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再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川农大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川农大总会等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在条件成熟之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核准。
四川农业大学重庆校友会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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