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会费收入是本协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须的经费来源之一。会费必须用于《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协会章程》规定以及本协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根据《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协会章程》,本协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如下: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一般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并于每年五月底前缴纳至本协会对应账户;由本协会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秘书处应书面通知会员补缴;如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费收支纳入本协会账户统一管理。本协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报告会费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 本协会会费支出必须在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并严格按照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与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的审查。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8年5月25日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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