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请您留言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协会介绍 >>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协会章程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协会章程

2018-02-05 11:51:40 来源: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 浏览:229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协会,英语名称为:Chongqing Hechua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CQHCF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财政、会计、税务工作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指导、协调,即以服务财政、会计、税收为主题,以提高专业水平和信息质量为主线,为会员服务,指导会员执行和实施国家财政会计税收法律法规,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本会接受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和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102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支持会员依法从业,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及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受理会员的执业情况反映、举报、投诉、申诉,核实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 组织财政会计财税行业人才、技术、管理等经验交流和参观考察,开展理论研究及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四) 对依法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推荐、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表彰;

(五) 制定财政会计财税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做好行业自律监管,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警示、通报;

(六) 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财政会计财税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政府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开办资金

第七条  本会由重庆市合川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作为出资人出资设立,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万元。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下列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高等院校设立的会计系(或学院);

3、财政会计财税领域内的专业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

4、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会计中介机构。

(二)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财政会计财税工作的人员;

2、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按时向协会报告工作,做好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上同】,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八)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6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理事长),并于该会长(理事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 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

其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一般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525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录 - 留言服务 - 会员注册

地址: 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1024号、1108号       电话:023-42838333 023-42757933
联系邮箱:tanxl@126.com  QQ:1026366761  版权所有©2018-2025, 重庆市合川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网站备案:渝ICP备1300325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