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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本会信息披露制度

2018-02-05 11:48:11 来源: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 浏览:121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本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本会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会信息,促进本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本会章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本会信息,是指本会在登记、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本会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获取便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组织机构;

(三)登记事项;

(四)接受社会捐赠、政府拨款、资助及其使用情况;

(五)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会申请获取第四条范围之外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会员可以申请查询社会团体其他涉及会员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捐赠人、受益人不愿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本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本会的活动地域。公开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联系、咨询方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据第五条规定申请获取社会团体信息的,要提供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身份、用途。

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社会团体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申请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之申请人补充或更改。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公开范围的,本会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十条  本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本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需要更正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及时公开更正后的信息,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建立或利用公信力的第三方信息公开平台,为本会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获取社会团体除第七条以外的其它信息,并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本会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本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本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绝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信息公开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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