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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

2018-02-05 11:46:33 来源: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 浏览:175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合理设置和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重庆市合川区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章程》以及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4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指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各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会员的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其名称可称为合川区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分会、合川区财政与会计专业委员会或合川区财政与会计工作委员会。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其名称应为重庆合川会计行业协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指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在登记机关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在某一特定的行政区域设立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其名称可称为合川区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办事处、合川区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代表处、合川区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联络处、合川区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代办处。

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其名称应为重庆合川财政与会计行业协会办事处(或代表处、联络处、代办处)。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等。

(六)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应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实施办法条例(或工作条例),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其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为有效。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会员(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分会长(主任委员)、副分会长(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刻制工作印章,因特殊需要设立有银行一般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的,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重庆市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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